合法建筑才有补偿

  城市房屋的拆迁强调实行依法拆迁,被拆迁房屋必须取得合法所有权才能获得补偿。一些被拆迁人认为,我的房屋虽没有手续,但我的房屋不是公产,是私人财产,存在就是合理,别人的有补偿我的也应有。国务院《条例》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同时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房屋所有权合法的依据是《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出具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所有权的有效判决书或其它能有效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文书。对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历史形成的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没有审批手续的房屋,其合法性必须经市国土、规划、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进行确认。

  对现状为营业性用房的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省《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登记房屋用途以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龙岩市城乡规划局、房管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营业性用房使用性质认定和其它一些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一九九○年四月一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未经批准且延续使用现状是营业性用房的,由房屋所有人在拆迁公告发布的30天内持房屋的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拆迁时按变更登记后的用途予以补偿安置。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提供的资料证件与所申请变更登记房屋不符或提供的资料证件不能证明延续使用的,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原用途认定。

  可选货币补偿也可产权调换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均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省《条例》还鼓励货币补偿。同时还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被拆迁人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但选择权有所限制。选择货币补偿,就要接受市场评估价;选择产权调换,被拆迁人要么接受安置用房的价格,要么确定价格后,接受安置用房的地点等条件。不能既要得到好房子,又不接受该房屋的市场价。如被拆迁人希望得到原拆迁地点或附近的房子,就必须接受拆除原房后新建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被拆迁人不愿多花钱,就必须接受与补偿金额相接近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