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江都市经济适用住房
供应实施意见
 
根据《江都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江政发[2009]4号)和《关于公布2010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0]46号)文件精神,现就申购2010年度江都市经济适用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和标准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人均月收入800元以下的;
2.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8平方米以下的;
3.仙女镇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2006年12月31日前),并实际居住的。
经济适用住房的限购面积标准为:二人及以下户55-60平方米;三人户65-70平方来;四人户75-80平方米;五人及以上户85-90平方米。
以上面积均不包括顶层阁楼面积。购买面积在标准面积以内的,按标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按核准的超购价格购买。
申购人应根据家庭成员组成情况和经济能力,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合理选择超购。原则上可超购1-3档家庭户面积。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江都市住房保障中心发放《江都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书》,注明限购面积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按时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开选房活动。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确定
(一)关于申购家庭的确定
仙女镇城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
单亲家庭或大龄未婚(女30周岁,男35周岁以上);
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二)关于申购家庭人口的计算
1.家庭人口以居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人数计算。下列人员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且他处无住房的;
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
与家庭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
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正在服刑人员。
2.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人口计算:
申请人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
父母(或子女)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住房面积达到经济适用房申购标准线以上的同住人口。
(三)关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下列房屋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
2.违章搭建的棚户,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四)关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计算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由市民政局审核确认。
(五)关于家庭常住户口的时间计算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申请家庭户口计算时间自迁入市区时间起算,中途因上学、服役等原因迁出后已迁回的可连续计算常住市区户口时间。
(六)关于特殊情形的确定
申请人离婚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离婚年限满2年以上,时间从离婚之日起算。
申请人因特殊情况将原自住房屋出售,现成为低收入无房家庭(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未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是自住房屋出售后,到申请时满5年时间。
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现在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原享受政府政策性优惠面积应在本次享受面积中扣减。
三、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由社区居委会初审、公示、仙女镇政府复审,市民政局、市房管局(住房障中心)审核并公示后认定。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购家庭带相关申请材料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社区居委会自收到申请人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人员、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初审并在辖区内将申请人有关情况公示 7天,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江都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后报仙女镇政府复审。仙女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送交的材料,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员、住房、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中心。住房保障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收入状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及时转给市房管局。
审核无异议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发放《江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书》,并确定限购面积。按时参加公开选房、购房活动,办理相关手续。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需提交结婚证);
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仙女镇城镇常住户口5年及以上的证明;
收入证明(工资表、工作单位证明、经营性收入证明);
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为新区“春和人家”,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其价格为:规定面积以内的1960 元/㎡(基价,下同);规定面积标准以外超购的2950元/㎡;车库900元/㎡;阁楼1100元/㎡;楼层差价:一楼-3%,二楼+3%,三楼+6%,四楼+4%,五楼-10%。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资金30元/㎡;按实代收太阳能、热水器费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物业管理费等。
五、关于租住公房的退出
经审核确认的申购人,居住直管公房的,必须将承租的直管公房(包括院落内违章搭建的房屋)一并退给市住宅管理中心解除原租约,凭市住宅管理中心出具的退出直管公房证明,领取经济适用住房钥匙。
经审核确认的申购人,居住单位自管公房的,须退出单位自管公房,在领取经济适用住房钥匙时,提供由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出具的退出证明。若不能退出的,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其居住公房面积和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六、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申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1.不按规定时间登记认购的;
2.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选房的;
3.不按规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协议)、缴纳购房款的。
如因供应房源不足原因,申购人自动放弃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列入轮候,在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时优先购买;如其他原因,自动放弃申购的,在下一批次经济适用房供应时须重新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