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近,我把手中的一套私房卖掉了,房屋已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还没有交付给下家。这套房屋在出售之前是租给房客刘先生使用的。我在售房时征询了刘先生的意见,他表示不会购买。我出租房屋时是带家具的,但在卖给下家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我们约定,房价中不包含家具。如今要交房了,我想反正交房后房租是由下家(新房东)收的,我干脆把家具搬走,但是房客刘先生说,租约还没有到期,我把家具搬走,他非常不方便。请问,我能把家具搬走吗?如果不能搬走,我可以向刘先生收取费用吗?
    答:房屋出售后,租约期满前,你作为老房东不能把家具搬走,也不能向房客刘先生收取费用,而应该向下家收取家具的使用费。
    你的问题本质上仍是“房屋出售后,原租赁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房屋是否出售,你与刘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你们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房屋出售之前,出租方的义务由你履行;房屋出售之后,房东的义务当由下家履行。
    你的问题特殊性在于,你与刘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实际上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个部分是房屋的租赁,另一个部分是屋内家具的租赁。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房租实际上也是出租房屋及室内家具的总价格。由于你在出售房屋时并没有把家具附带一并出售,因此在租赁合同的履行方面,下家只能履行将房屋出租给刘先生使用的义务,而租赁合同中将家具出租给刘先生使用的义务只能由你来履行,因为屋内的家具仍然归你所有。所以,在租约到期之前,无论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你都不能将屋内的家具搬走,而应将家具继续交刘先生使用。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于房屋在所有权发生转移后,你仍然将家具留给房客刘先生使用,所以你有权收取适当的家具使用费。具体的数额你可以与下家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共同委托相关的评估单位,对同地段相同或者相似房屋在带家具出租与不带家具出租情况下的月租金差额做出评估,来确定家具的使用费。由于刘先生在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会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将租金交给下家,因此你应当要求下家支付相应的家具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