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产品符合行业标准 合同不违法货款必须付
2009年6月,陈某与××装饰公司签订一份装饰买卖合同,约定装饰公司为陈某提供若干装饰材料,陈某在收到装饰材料验收后,一次性支付给装饰公司全部货款,并约定产生纠纷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处理。
陈某收到装饰公司装饰材料验收后并没有提出异议,之后以装饰材料不合格导致装修后未能通过消防验收为由拒付货款。装饰公司认为自己所经营的产品是符合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文件,供货也按合同履行并未违约,在索要不到货款的情况下将陈某诉至泉州仲裁委员会。陈某则提起仲裁反请求,请求减少货款并赔偿损失。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意见严重分歧。装饰公司认为供货已完成并且陈某验收后并未提出异议,应该全额支付货款。陈某认为房子在装修后未能通过消防验收,源于这些装饰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要求减少货款并赔偿损失。
仲裁庭审理认为,本案合同中没有约定××装饰公司出售给陈某的装饰材料作何作用,要符合什么特殊标准,而其经营的产品是符合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陈某的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其不能以此拒绝给付货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申请人陈某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装饰公司货款5万元,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案件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买卖合同是经过双方共同确认,合法有效。陈某在收到装饰材料验收后,拒付货款,显然不符合正常的交易规则。合同中明确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合同履行。因此,泉州仲裁委员会从稳定正常交易秩序的角度,作出以上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