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北京实施二手房网上签约和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以来,有效规避了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确保了双方资金安全。
据我爱我家市场研究中心介绍:4月中旬楼市新政出台之前,面对疯长的房价,不少业主为逐利,开始担心房子报价过低,一再提高报价,甚至在签订合同后又寻找出价更高的买主“一房二卖”现象不绝于耳。
随着楼市调控作用的逐步显现,过快上涨的房价得到了有效遏制,全市二手房价出现了12—15%左右的跌幅,业主为逐利而“一房二卖”的现象也大为减少。但是,随着最近二手房市场中刚性购房者的购房需求开始逐步释放,二手房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开始止跌的背景下,卖房人为逐利而“一房二卖”的现象又开始出现。
对此,我爱我家置业专家提醒广大购房者:随着房价的下跌,购房好时机的不断出现,不少购房人开始着急出手购房,但是买房时千万不要着急,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以避免业主“一房二卖”等不必要的麻烦。
二手房网签可以使房产交易透明化,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备案有效防止一房二卖。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可以有效地保证二手房交易资金的安全,排除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后顾之忧,真正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安全、放心的交易结果。
此外,我爱我家置业专家也为广大购房人提出了两点购房建议:
首先,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尽量能够明确“一房二卖”禁止性内容,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
其次,一定要选择知名度高的大型品牌中介机构办理二手房交易。大型品牌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素质较高,专业性较强,服务更专业化,一方面能确保网签信息录入的真实、准确,另一方面也能为买卖双方制定较为明确、细致的合同条款,再就是在合同签署后能更好的督促双方进行网上公示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等。
相关新闻:一房二卖案件频频出现应警惕
今年3月,北京远豪置业有限公司以40.8亿元的价格夺得望京区域的“望京1号地”。据推算,该地块楼面价达2.7万/平方米。面粉贵过面包的“地王”效应很快显现,望京区域的二手房在此后几乎一天一涨。卖主们于是开始担心房子报价过低,一再提高报价,甚至在签订合同后又寻找出价更高的买主“一房二卖”现象不绝于耳。仅2010年第一季度,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受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近二百件,其中涉及“一房二卖”因素的,达到八成以上。
“一房二卖”案件为何频频出现?
最根本的原因是在房价飞涨情况下卖房人的趋利心理。目前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违约条款约定相对较轻,无法对卖房人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面对巨大的利益,卖房人往往甘愿承担违约风险。此外,二手房买卖的监管环节不足,中介服务不到位,也是此类情况多发的重要原因。二手房买卖虽有网上签约的过程保障,但该过程经常是买卖双方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的,而中介机构负责网签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责任心不足等问题使得网签有时出现房产证号、地址等录入错误导致网签无法发挥作用。此外,卖方有权以恶意网签为由持相关证明文件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也削弱了网签的应用效果。
高房价时代,遭遇“一房二卖”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购房人较为有利,简单地双倍返还定金对售房人较为有利,但双方的盘算都一定能够实现吗?
就购房人而言,合同在先的购房人提出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但也要区分具体情况。
具体情况一:购房人严格履约。购房人的不当履行很容易成为卖房人毁约的借口,故需特别注重交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如果时间允许,建议不要把网签、贷款等事宜完全委托中介公司处理;同时,要注意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合同约定不明也会导致履行受阻,成为卖房人毁约的借口。
具体情况二:证据充分。交易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一旦发现卖方存在转卖他人的违约行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具体情况三:不存在法院不能强行过户的情形。即案外人已基于善意合法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的,房屋无产权证或已被抵押、查封的,房屋属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在政策上不允许上市交易。上述情况即使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客观上也无法实现。
就卖房人而言“一房二卖”未必获利更多,除返还双倍定金外,还可能要赔偿买房人的房屋差价损失。
针对二手房“一房二卖”中存在的不诚信问题,法院审理时一般会考虑保护正常交易秩序,加重违约者的责任。具体而言,“一房二卖”构成违约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由守约方选择,且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法院一般会判决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即卖房人不但要继续履行与在先买房人的合同,还要承担对后购房人的违约责任。即使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法院也会从公平角度及保护守约方利益出发,考虑支持在先购房人的房屋差价损失。
法官提示:购房人应提高警惕,做好防范及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