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柳北区的阿芳和阿洪婚后,夫妻俩举债28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近年来由于阿洪有了“小三”,阿芳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一气之下搬到娘家居住。本来她只是想让他闭门思过痛改前非的,谁知阿洪没一点儿悔过的表示。既然如此,阿芳只好提出分手。以目前两人的关系来看,离婚已成定局,只是遇上 难题:他们共同借的16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在没偿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多次通知,要求他们按期还贷。

阿芳想,产权证上登记的是阿洪的姓名,自己如果傻乎乎地把房贷还了,房子却成了他的,自己岂不吃大亏?不还吧,她又怕生出点别的什么事来。她左右为难,便一直拖着。最近,一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朋友告诉阿芳,说他们那套房子保守点估计也值70万元!阿芳想问:对于这笔贷款,离婚后该如何还款?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阿芳与阿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阿芳有权请求分割;为买房而贷款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