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民老王把位于福清城关向高街的一套二手房住宅出租给王庆,约定租期为两年。老李欲向王庆收取半年的出租房租时,发现王庆已不知去向。由于出租房屋协议时,老王未留下身份信息,因此,他只能用电话号码联系王庆。结果,他找了一年,也未能找到王庆讨回欠出租房屋的租金。

老王说,去年把房子出租给他,他将自己在福清城关向高街明宫楼的二手房的整套房出租给林某,用作经营托管机构的场所。当时双方签订了二手房的出租合同协议,约定租期两年,半年交一次房租。按时缴纳二手房的房租。老王去收出租房屋的租金时,发现人不见了,并把房子出租给别人了。

老王认为向某承包了托管机构,也一并承转了托管机构出租房屋的债权关系,便要求向某缴纳剩余半年的出租房屋的租金。向某称其与王庆的承包协议自10月25日起生效,此前的出租房屋的租金应该由王庆来支付。

这么长时间,老王不断拨打王庆的电话,要么处于关机状态,要么无人接听。由于签订二手房的房屋租赁协议时,老王未留下王庆的有关身份信息,因此,打不通电话,他就找不到王庆拿回出租房屋的租金。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的陈纪豹律师认为,承租方王庆在未经二手房的房东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子转租给他人,房东可以根据此前与王庆签订的二手房的房屋合同协议,要求王庆缴清房租。如果转租方由此受到利益损害,也可以向王庆要求相应赔付。在将房屋出租时,应该要注意登记双方的有关证件,一旦出现租赁纠纷,可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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