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出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规定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
《规程》规定,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规程》规定,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二手房和灵活从业人员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60%(灵活从业人员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需费用的50%。此外,扣除借款人月还款本息额后,家庭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人均生活保障最低标准。
海口市和三亚市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以及公有住房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他市县不超过30万元;二手房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市县政府所在镇建造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其他乡镇建造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
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灵活从业人员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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