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兴宁区某汽配店老板王某也因为租铺面的事,跟出租方闹到了法庭上。王某说,他在2008年1月1日跟某公司签订出租房的租赁合同,租用该公司名下某汽配城的一间出租房的铺面做经营。当时,某公司称出租房的铺面积有106平方米,还说到时会提供房产部门的面积证明给他看,但他至今都还没看到。

由于该公司准备不足,这家汽配城一直到当年的11月1日才正式对外营业,这给他造成了巨大损失。此外,该公司还在他出租房的商铺门口着手设立专用停车位对外出租,导致他无法经营。

王某认为某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请求法院判决某公司按出租房的铺面合同面积的90%计算租金,出租房租期从2008年11月1日起算,两年内不得增加租金,取消在出租房门口设立的专属停车位,另外再赔偿他损失1万元。

某公司辩称,双方的出租房的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以及租金的计算方式和变更方法,因此王某的请求根本没道理,他所说的损失也不知从何而来,不应得到支持。

兴宁区法院在11月中旬作出的判决认为,王某和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双方签出租房合同时铺面已存在,王某经实地察看后自愿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应视为他认可了出租房的租赁面积及租金标准,所以他要求按出租房合同面积的90%计算租金没有依据。由于双方约定的出租房的租赁期限仅为一年,这期间出租房的租金原本就不涨,所以王某要求某公司两年内不得增加租金也没有依据。王某称汽配城迟延开业对他造成了损失,但他并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来源,而且某公司已经免收了2008年11月1日以前的租金,所以这项请求法院也不支持。

至于铺面门前的专属停车位,则是某公司针对汽配城的所有商铺而设立的,属于市场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利于市场的整体运营,而且合同规定王某可以优先租用,这并不影响他的经营,因此他要求取消停车位也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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