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买来一套二手楼房,早早还清了全部房款,没想到房子的房产证却早已办到别人名下。近日经过审判,原告潘某将房产所有权追回。

据了解,2004年7月,潘某于以8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沂州路处一套楼房,当场付清55000元,并约定剩余房款需在2008年1月前全部付清。同时卖房保证书中约定,因所卖房产在规划范围内房权证不能过户,自今日房款两清产权由买方所有。

然而,潘某付清全部房款后,多次催促办理过户手续,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让潘某没想到的是,原来张某早在2008年4月就将该房产再次出售。

原来,2008年4月张某以该房产作抵押,向第三人袁某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如张某按期还清欠款,袁某就把该房产还给他,并去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

经过兰山区人民法院审判,认定原告潘某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屋已实际交付且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同时,被告与第三人袁某之间存在的仅是债权债务关系,最终判定诉争房产归原告潘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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