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得从2002年说起,当年3月份,胡女士向厦门市政建设指挥部购买了一套安置房。过了一个月,房屋产权证还没办出来,她就与吴先生签订了一份《厦门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约定将这套房屋出售给吴先生,房屋总价29万元,定金1万元。合同约定先支付20万元购房款,等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吴先生再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余款9万元。除了一般的购房地产约定外,合同还约定了一个特别条款:如果胡女士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吴先生,并自悔约之日起15日内返还购房地产款和双倍定金。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生效的判决确认,胡女士与吴先生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吴先生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和购房款,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与此同时,胡女士也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然而胡女士却刻意隐瞒已经取得产权证的事实,拒不履行与吴先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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