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指南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具有稳定收入和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90平方米(含)以下住房20%的首付款;90平方米以上住房30%的首付款,并已签定了购房合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具有总造价50%以上自有资金,并具有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4、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2.4㎡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浮10%。
5、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可按所购住房产权所属地、也可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申请贷款;
6、同意以所购房作抵押,必要时提供分中心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1、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额×40%×贷款月数。购买商品房及二手房,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购买单位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房屋购造价的50%;夫妇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未婚和单身)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1万元;夫妇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一方是现役军人)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5万元。
2、贷款期限:职工购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 年,最后还款年龄为男职工65岁,女职工60岁;自然人担保的最长不得超过15年;购买单位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5年且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
3、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一年期的,执行合同利率。
三、贷款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借款人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双方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商品房须提供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参加集资建房的须提供集资协议、交款收据及复印件;自建住房须提供建设部门核发的《村民宅基用地及建房申请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开工通知书》、工程造价预算、建筑市场管理费收据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须提供房产登记部门核准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房屋评估报告》、完税发票及复印件。
3、上述材料复印件均一式三份。
四、贷款的程序
1、携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向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
2、按《贷款申请表》的要求,由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3、借款人携所需材料及《贷款申请表》报分中心审批;
4、分中心将审批后的贷款资料移交至相关承办银行;
5、贷款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抵押及借款手续。
五、抵押方式
    贷款抵押有房地产抵押、有价证券抵押等形式。购房贷款必须用所购房抵押,期房抵押必须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现房抵押的房产必须同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价证券抵押贷款,按银行规定确定贷款额度。
六、付款方式
    所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所贷资金由银行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其他形式的购建住房贷款经分中心批准可以提取现金。
七、贷款的偿还
1、一年期的,合同期满之日为贷款的偿还日;一年以上的,从贷款发放的下一个月起,借款人应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2、可以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一年期的不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
3、未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承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利息;
4、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出现停缴6个月(含6个月)以上或逾期6期(含6期)以上情形的,分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本息。
八、个人担保贷款
职工所购房屋不能用于抵押或职工所贷额度超出个人条件限制,可申请办理个人担保贷款。担保人必须是江都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公务员,无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个人帐户内至少有一年的公积金余额,担保人在担保期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担保人需提供国家公务员证、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工资收入证明一式两份,并到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书》、《住房公积金借款保证合同》。
九、违约及抵押物的处分
凡借款人逾期3个月以上(含3个月),均由分中心所聘法律顾问依据法规规定催收。个人担保贷款,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计划时,由担保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下列情况,分中心可通过法律程序处分抵押物:
1、借款人若连续6个月以上(含 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借款期满后三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向分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3、其他无法履行还款计划的。
十、下列情况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2、住房公积金缴存不正常,申请贷款时账户处于欠缴或封存状态的;
3、购房已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
4、购房已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5、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分中心未签订合作协议的;
6、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外购、建房的;
7.直系亲属(限父母、配偶、子女)之间房屋买卖的;
8.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的;
9、购、建房时已办结商业贷款的;
10、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贷后还款资信不良,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逾期或到期逾期还款记录的。
11、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2、有其他不良债务的;
13、其他不予贷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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