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指南
一、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建房或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支取本人及配偶和该房屋的共有权人的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全部住房贷款余额的;
6、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8、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连续2年(不含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且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9、持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夫妇双方均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未重新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或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
13、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提取手续
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经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税收据或完税发票;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缴纳契税凭证;
2、集资建房,提供立项批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集资人员名单、集资协议及收据;
3、购买其他形式住房,提供购房协议、交款收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4、建造、翻建住房提供《村民宅基用地及建房申请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通知书》及缴纳相关费用凭证;
5、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证明,并经分中心现场查看确认;
6、职工退休,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书或离退休审批表;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终止劳动关系合同;
8、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9、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需提供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和有效身份证;
10、在职职工去世,提供死亡人的户口注销证明书,并出具公证处出具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
11、职工下岗、失业2年以上的,需提供劳动部门颁发的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提前退休的证明;
12、职工持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明;
13、夫妇双方均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未重新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劳动部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所在社区证明;
1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或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鉴定证明;
15、偿还全部贷款余额的,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及借款合同;偿还部分贷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6、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结算清单和缴款收据。
17、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比例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租房协议》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租金发票、夫妇双方工资表;
18、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9、符合提取条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相关证明。
以上所需材料,除需提供原件外,还需提供复印件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提取审核
1、职工凭住房公积金卡,携相关证明及职工个人身份证到分中心报批;
2、经分中心批准后,到指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划转手续;
3、委托他人代领的必须同时提供代领人身份证。
四、下列情况不符合提取条件
1、因辞职、合同期满、解聘、正式离职、开除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均须在单位帐户中作个人封存,职工再就业或恢复与单位劳动关系后,办理转移或缴存手续,待符合支取条件时,再予提取;
2、虽有购、建住房或翻建私房行为,但未取得合法有效证件的,不予提取;
3、装修、装饰房屋的,不予提取;
4、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仍在担保期内的,不予提取;
5、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仍未还清的,
5、有3次以上逾期不良还款记录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均不予提取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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