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某是一下岗工人的妻子,她家上有高龄的老母,下有上学的孩子。妻儿老小,全家四口,老少三代,一直蜗居在他们结婚时从单位分得的20多平方米的房屋中。孩子渐大,房子显得更加拥挤。因为家庭生活困难,买不起商品房,居住条件一直得不到改善。去年以王某丈夫名义申请到了一套廉租房。前不久,她丈夫不幸因病去世,请问,同住家属是否能继续承租该廉租房?

  答: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房屋是公民的安身立命之所,是公民生存的必备条件。廉租住房制度正是从以民为本,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出发,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设立的。为了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设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第二十四条规定,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从王某及其家人的情况看,廉租房是王某丈夫根据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申请的,现在王某丈夫因病去世,如同住家属仍符合规定的廉租房承租条件,可以继续租用该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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