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围绕付款方式各持己见


  2009年,深圳的周先生通过中介与业主签约,购买1500万元的写字楼。但他支付定金,并将全部购房款存入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后,卖方却迟迟不交房。案件经一审、二审、抗诉、再审等多道司法程序。在签约两年半后,昨日,省高院提审该案。


  2009年8月,深圳市周先生通过中介港置地产深圳公司和业主签约,购买其名下价值1500余万元的房产。支付定金和全部房款存入中国工商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后,对方却迟迟未在银行监管账户协议上签字。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后判决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有效,但驳回了周先生要求过户的诉求。


  深圳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决:要求卖方在规定日期内配合周先生将房产过户,并支付违约金300多万元。


  广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院指令深圳中院再审该案,深圳中院再审后维持原判,卖方又申请广东省高院再审。


  昨日提审中,卖方代理人认为,双方没有约定监管机构,周先生自行将钱存到银行进行监管,等于没有付款,卖方对于该款项没有“控制权”。


  周先生的代理人称,付款方式作为买方利益的重要保证,如果连付款方式即资金监管银行都不约定,明显与常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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