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近日正式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土地是一个国家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珍惜并充分利用好每一寸土地是国家土地政策的根本,对闲置、抛荒土地行为各国都以立法形式严厉禁止。事实上土地闲置一直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土地管理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1999年颁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也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而尚未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理说有了这么明确的法律规定,土地抛荒、闲置应该是不可能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据报道,仅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便有闲置土地107.93万亩,空闲土地84.24万亩,批而未供土地203.44万亩,三类土地总量为395.61万亩,相当于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7.8%。
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有关处理闲置土地的政策刚性不够,尚未形成责任追究机制,比如如果土地闲置超过2年未被收回,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受什么处罚?并不明确!这大大降低了政策执行的效力。另一方面,由于开发商与地方政府间紧密的利益关糸,无偿收回闲置土地难度相当大,而闲置税费相对开发商当初取得这些土地的增值收益来说,又显得微不足道,闲置土地的清理之路远比想象中困难。因此,在治理土地闲置上缺乏的不是法律、政策的规定,而是一种令行禁止的监督和管理,在其背后可能存在渎职、失职甚至是腐败行为。
要杜绝土地闲置现象,让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一方面要完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让法规更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不严格执法的部门和个人要予以严厉的处罚。同时,有必要将土地督察的权力上提一级来行使,即由上一级土地执法部门负责下级城市土地的督察工作,以避免受地方势力的影响。同时,有必要建立土地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闲置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