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市区(不含江都区)商品房预售监管工作要求,强化对专有账户资金的监管,有效防范商品房预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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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及账户

《通知》明确,从今年8月1日起市区(不含江都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及账户。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须在售楼场所明示预售款监管银行及账户,明确告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如果发现开发商直接收取或给的银行账户与监管账户不一致时,可拒绝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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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报送监管账户对账单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办理预售款监管额度确认、核减、资金使用、账户注销等业务,并负责按月定期(每月5日前)向房管部门报送监管账户对账单。如开发企业未定期报送监管账户对账单的,每月1-5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系统自动予以提醒,6-15日予以警示,15日后停止网签业务,整改后方可予以恢复。

监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合同销售额30%

《通知》规定,预售款必须及时足额进入对应的监管账户,监管账户账面余额高于应监管额度,超出部分开发企业方可自由支取。如果监管账户余额低于应监管额度,且少于合同销售额30%的,停止该账户对应预售房源网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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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须进入监管账户

购房人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银行将按揭贷款发放至按揭账户后,开发企业应向银行承诺该款项不使用,并按要求定期(每月10日前)将款项划转至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发现预售款未按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按揭贷款未划转至监管账户的,应及时向市房管部门通报。对按揭贷款未及时划转至监管账户、随意支取使用的开发企业,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停止该账户相对应预售房源网签业务。按揭贷款银行负责监督开发企业不得随意支取按揭贷款,并配合其划转至监管账户。

预售监管银行须出具《承诺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预售款监管银行、监管额度以及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后,在签订《扬州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时,监管银行应同时向市房管部门出具《承诺书》,明确如违反规定批准预售人使用商品房监管账户内的款项,或挪作他用、超项目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由银行追回超额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造成损失的,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并停止商品房预售监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