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精装修商品房,开发商将电梯、楼梯等公摊面积按照精装修房价格收费,江苏省南京市市民王女士发现此问题后,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加倍赔偿。法院认为开发商未隐瞒事实,一审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案件回放——业主认为精装房装修计费有问题
2006年10月,南京市市民王女士看中了南京市浦口区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54.97平方米。开发商告诉她,最终出售的房子是精装修房,因此房款包括毛坯房的价格和装修费用。王女士看了房型后,于2006年10月5日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在认购协议的备注中,标注有“装修500元/m2计”。
同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及《室内装修合同》,在这两个合同中,均写明了房屋的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以及装修总价,但没有标注装修单价每平方米500元。随后,王女士缴清了全部房款共18万余元,其中包括毛坯房价格15.8万余元,装修总价27485元。
一个多月后,王女士再次看合同时,突然发现了其中的问题。认购协议中标注装修费为每平方米500元,房屋建筑面积是54.97平方米,两者相乘,装修总价正好是27485元。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室内装修合同》,电梯、楼道等11.93平方米的公摊面积不属于室内,不应被计入装修费用。由此,王女士认为开发商多收了她装修费11.93×500=5965元。随后她与开发商多次交涉,均无结果。2007年4月份,王女士将开发商诉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开发商未隐瞒事实欺诈不成立
2007年5月中旬,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王女士的代理人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尤金福认为,房屋只装修了室内,却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费,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加倍返还多收的房屋装修款共计1.193万元。
开发商的代理人马先生则认为开发商没有过错。他辩称,在认购协议的备注中,“装修500元/m2计”是一个说明不是合同条款,没有法律效力。该认购协议第4条约定,“一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本认购协议自行失效”。所以,该认购协议中装修单价的说明已经无效了。而“装修500元/m2计”真实的意思是,装修总价是27485元,如果按照建筑面积分摊的话,即每平方米500元。这是一种计算的方法,便于向购房人说明,目前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均这样操作。此外,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合同中,开发商已明确告知王女士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及装修总价,没有隐瞒事实,不存在欺诈行为。
2007年7月,浦口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明确标明,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54.97平方米,装修费按500元/平方米计算,总价款为27485元。之后,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中,也明确标明了房屋的建筑面积及套内面积,其装修合同中约定的装修总价与协议书中的装修总价相一致,开发商并未隐瞒事实。故王女士诉开发商欺诈事实不成立。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记者调查:精装修房装修计价暗含潜规则
记者了解到,以建筑面积计算精装修房装修费用的销售方式,被南京市不少开发商采用。南京市一处精装修商品房楼盘的工作人员吴小姐告诉记者,在装修费用上,开发商一般都会按建筑面积计算,通常并不写入合同中,“这就好比你买房时要按照房屋的单价买下公摊面积一样,装修费用也不可能只按室内面积计算,一方面在销售时方便操作,另一方面这是业内的规则”。
南京市某楼盘销售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南京房地产市场上的精装修房不多,过去有不少开发商在销售时,只是大致告诉消费者装修的标准在几百元左右,较少有消费者对装修费是按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计算“较真”,因此这种“潜规则”一直延续至今。
律师观点:开发商有义务解释行规
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尤金福认为,房屋只装修了室内,却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费用,开发商的行为存在告知错误。“相对而言,大部分消费者对此是外行,有时只能吃哑巴亏,开发商对行规合同有义务解释清楚,并且在合同条文中加以细化说明”。
记者从南京市房管局了解到,南京市2007年1月1日启用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精装修房的计价采用的是将毛坯房屋的总价与装修价分开计算的方式,但是当中没有提及装修的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