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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屋使用有关办法征求意见“寿终”前5年须告知
发布日期:2010-03-20  浏览次数:1664 次

房屋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前5年,设计单位须书面通知相关方。昨日(18日),《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北京拟出台的第一个有关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的规范性文件。 开发商应提交质量保证书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该《办法》首次明确了房屋建筑的所有人为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对于商品房来说,就是业主是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同时,还明确了房屋建筑的管理人。对于商品房,管理人是物业公司;公房的管理人则是公房的管理单位。 “《办法》还首次明确了新建的房屋建筑,开发商在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等文件,明确告知购房人房屋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这位负责人说。 设计单位的责任此次也进行了明确,设计单位在房屋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前5年,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 治理费用分情况承担 《办法》规定,存在安全问题的房屋建筑,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措施,治理费用由安全责任人承担。 “但治理费用的承担也分情况,如果房屋建筑本身质量有问题,比如承重墙和结构出问题,开发商必须终身保修。如共有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则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理。如是人为原因导致房屋建筑出现安全问题的,其治理费用则由责任人承担。”该负责人称。 如果经鉴定为危房,房屋所有人应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进行阻拦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指定单位代为治理等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安全责任人承担。 主管部门有权入户检查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相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入户进行检查。 “这部《办法》在房屋的‘全生命周期’内,对各种方面都做了详尽的规定。”这位负责人表示,市住建委将在充分征集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 要点解读 低保家庭可申请政府修危房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鼓励房屋所有人主动治理危房。 “如果积极主动治理危险房屋,危房治理期间,使用政府提供的安置住房的来周转居住的,租金将按公房的租金标准收取。如拒不治理,将由主管部门代为治理。期间如使用政府提供的安置住房周转居住,则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修理危房的费用,也要向房屋所有人追偿。”他表示。 对于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无力承担危房治理费用的,可以书面申请由房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实施解危。治理期间,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收取。 如危房修理期间租住政府提供的临时安置住房,在治理结束后应限期搬出,否则将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房屋建筑应定期安全评估 昨天发布的《办法》中,还确定房屋所有人须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评估。 其中,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每5年应当进行一次评估;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每10年应当进行一次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每两年应进行一次评估;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自房屋建筑交付使用起每10年应当进行一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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