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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保证金还是“跑不脱”的
发布日期:2010-09-18  浏览次数:974 次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曾受到广泛关注的装修保证金未被叫停。该《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装修保证金未被叫停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条例》的草案在首次提请审议时曾提出关于“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的内容被删掉。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现有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售时,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车位、车库数量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至少可以购买1个车位或者车库,业主自愿放弃的除外。除超过规划配置比例且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修建的车位、车库外,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的,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出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出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

四种情况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不得擅自“住改商”

《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因物业管理的需要确需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装修禁止七种行为

《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等上方;(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未经供气、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擅自拆改、移动或者覆盖供气、供暖管道和设施;(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变外墙面颜色或者在外墙立面开设门窗;(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之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限制业主、物业使用人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装饰装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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