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购得二手房并居住了两年,始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随着房价一路飙升,当李某与二手房的房主重新约定价格并签订买卖合同后,却发现二手房的房主早已将房屋典当抵押。后二手房的房主不知去向,李某已交的房款打了“水漂”。
日前,李某起诉典当行要求确认二手房抵押行为无效,河北区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某委托其子与二手房的房主吴某签订转让合同,以35万元价格购买吴某位于河北区二手房的房屋。李某向吴某支付房款20万元后,搬入该房屋居住。随后两年里,由于房价一路飙升,李某和吴某在余款支付数额上产生分歧,房屋一直没能过户。2010年4月,双方终于协商一致,签订二手房的《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款总价60万,30日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协议签订后,吴某却没再出现。李某经打听得知,吴某早在1月份就已把房屋抵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42万元。6月底抵押期限已到,吴某仍不知所踪,因此没有办理相关赎当手续。依约,典当行即可自行处置该房产,依法公开买卖。
为不让已付房款“打水漂”,李某将典当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抵押行为无效。庭审中,李某认为典当行未尽审查义务,因为产权人和实际居住人明显不符。而典当行代理人则辩称,房屋原为吴某所有,且未有设定抵押及被查封情况,符合办理抵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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