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保障金使用范围扩大
允许购买旧房作廉租房
财政部重新制定的《中央补助廉租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办法进一步扩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使用范围。
补助范围扩至25省及新疆建设兵团
中央补助廉租房保障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此前的补助范围则是“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使用范围扩至可用于购买公租房
使用范围扩大,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在完成当年廉租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此前使用范围则是“用于租赁补贴开支后仍有结余的,可以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房支出,但不得用于新建廉租房支出”。
骗取保障金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新办法规定,对于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分配该地区或兵团的专项资金数额。同时,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最高可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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