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银行信贷一再收紧,对于购房者而言,不仅面临申请放贷周期延长的问题,甚至可能出现放贷无法获批,影响购房合同履行的风险。记者调查发现,这种情况不仅在二手市场发生,在一手商品房市场也同样存在。
信贷审批时间延长
近日国内多个城市传出银行停办房贷消息,而在广州,四大行虽然未停办房贷业务,但放款速度和时间明显拉长。而部分银行则由于额度紧张实际上已经暂停了贷款的发放。
记者致电中行某支行负责人询问房贷业务动态时获悉,现在每月信贷发放额度控制较紧,房贷虽然仍在办理,但排队时间则比以往延长。快的话也要一个多月,慢的话可能需要三个月以上。如果选择公积金贷款,因为公积金中心人力有限,在审批周期上更长,则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
卖房补充合同设陷阱
在信贷收紧,购房者很可能在不能如期获得贷款发放,甚至遭遇贷款无法获批的情况。在成交面临“不放贷”风险的情况下,个别楼盘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开始在购房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暗中加入逾期缴纳房款的违约责任条款,将违约责任完全由购房者承担。
据悉,这种合同陷阱,往往在购房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加入“因购房者原因,致使银行未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若干日内将剩余房款划入开发商账户,购房者必须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指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的内容,而未获得房贷缴纳购房款的情况发生时,则购房户被认定为违约,还可能要按日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专家支招维权应对
面对由于调控新政因素导致的房屋买卖纠纷,消费者该如何应对?房地产维权律师表示,有些房屋买卖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国家政策影响的处理方式”的条款;有些房屋买卖合同还直接在条款中约定,“如果贷款不能,买受人有全款购房的义务”。那么根据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在购房人签订的合同具有这些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则只能按照该约定继续履行合同,而不能选择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而如果没有在补充合同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规,由于限购、禁购措施的出台导致购房人无法买卖房屋的,那么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如果仅是认购房屋,还没有签订或者实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即可,所收取的认购金、定金、订金退回,也不存在定金责任的问题。如果合同已部分履行,即支付了首付款或者其他款项,那么合同解除后收款方应当立即退还已收款项。
维权律师特别提示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意在购房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注意对相关条文的约定,理解好自己承担的责任内容。
法规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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