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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被征地农民可办养老保险 有望8月份实施
发布日期:2011-05-18  浏览次数:1782 次

我市有关方面正在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前《扬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经市委、市政府讨论通过,并以政府文件形式下发,有望8月份实施。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我市上下十分重视城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在社会各界的推动下,这一社保工作被快速推进。

各方关注失地农民社保

土地被征用,一些城郊农民也变身城市市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引起了政协委员的关注。在今年年初召开的“两会”上,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推进城郊失地农民与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障一体化的建议》的提案,并被列为市政协280号提案。

“两会”闭幕后,我市相关部门便着手办理。社保部门会同国土、公安等部门经过调查摸底,并就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及市区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认真测算,同时借鉴其他地区已经采取的做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设计形成了《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报送市委、市政府后,很快即讨论通过。本月初,市政府以政府114号文的文件形式,出台了《扬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目前有关方面正在做各项准备工作,有望今年8月份予以实施。

个人缴费政府集体补助

据介绍,《扬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其对象范围是:2011年1月1日以后市区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直接将征地安置费、耕地补偿费转换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且具备扬州市市区户籍的被征地农民(指已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和失地农民(指人均0.1亩以下),可申请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包括以下人员:已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并按月享受退休金(养老金)的人员;征地安置就业,且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征地安置就业,因本人原因被单位开除、除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具有正式工作的人员;户籍迁出扬州市区的人员;婚迁以外因投资、引进人才、投靠亲戚、挂靠户口、转包(租)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原因迁入的人员;服刑劳教在押和外逃期间的人员;出国(境)定居的人员。

缴费10年标准为28187元/人

被征地农民参保以什么样的标准缴费?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10年(120个月)的标准为28187元/人。即:2005年之前缴费年限的,一律按2005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最低缴费基数(1048元/月)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20%)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2006年至2010年期间缴费年限的,按同年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为20%,其中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12%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不含邗江)。被征地农民有征地个人账户资金的,用于冲抵个人承担部分,不足部分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剩余部分应用于个人补缴或续缴。失地农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应书面申请承诺对土地回征时,不再有新的要求,享受被征地农民同等政策。所在村组土地,由所在地区以上政府依法收回。

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扬州市区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1794元/月,缴费费率20%,其补缴资金由本人一次性趸缴。对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本人需一次性补缴5年(6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标准为21480元/人。考虑年龄因素,以2010年12月31日为时点,男超过70周岁,女超过65周岁的,每超1岁(12个月),其个人补缴缴费标准递减800元/人·岁,递减至男80周岁、女75周岁止。补缴标准递减差额部分由市、区政府分担(不含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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