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收费标准
1、公有住房转移登记费:按房屋实际售价的0.8%收取;对原“优惠售房”已获得部分产权现转为完全产权的,按所补的实际差额的0.8%收取。上述规费产权单位承担0.5%,购房个人承担0.3%。
2、房屋评估费:按售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元收取。对原“优惠售房”现转为完全产权的,应扣除原已收取的评估费。
3、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
二、集资合作建房的收费标准
1、房屋总登记费:按建房实际成本价的1‰收取,由建房单位承担。
2、房屋转移登记费:按建房实际成本价的0.8%收取。建房单位承担0.5%,个人承担0.3%。
3、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收费标准
1、房屋总登记费:按房屋售价的0.5‰计收总登记费,由卖方承担。
2、房屋转移登记费:按房屋实际售价的0.4%收取,由买方承担。
3、房产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实际售价的0.8%收取,由买卖双方各付50%。
四、单位资助职工购房的收费标准
1、房屋转移登记费:按房屋售价的0.8%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买方承担的50%由个人与单位按购房出资比例分担。
2、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售价的0.8%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买方承担的50%由个人与单位按购房出资比例分担。
五、房改住房再交易的收费标准
1、房屋转移登记费:按房屋成交价的0.8%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2、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成交价的0.8%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六、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单位每证20元,个人每证10元。
以上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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