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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亮:土地续期必须给个明确解释了
发布日期:2011-07-28  浏览次数:1180 次

房屋的“70年大限”问题,公共媒体和坊间舆论都已经讨论过很多次了。但是每次一有这方面的风吹草动,民众还是会无限关注。近日,一则有关深圳南山区金桃园大厦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的新闻,在网上引起众多关注。金桃园大厦也被称为“全国首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被政府无偿收回的物业”。而在当地记者联系到了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后,对方表示从未就此事接受过采访,相关消息没有依据的。

其实,就如网友质疑的,该大厦试用期从1998年算起,离到期也还有几十年,这时不可能就收到“到期回收”的通知。但是,这个连网友都能看出破绽的消息,却仍然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受到强烈关注,说明大家关注的或许不是某一栋特定房屋楼宇的土地期限和使用权限问题,而是对“土地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无偿”、“我们的房子70年后何去何从”有一种共同的执着追问。

对这种不确定感,人人感同身受。在这个问题没有制度性明确之前,可能谁都难以真正置身事外,超然豁达。不要说普通民众迷茫无措,就是相关专业执法部门也一样的一脸茫然。比如回到深圳金桃园大厦风波上来,受访的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对于非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究竟该如何续期,由于目前《物权法》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所以需要等待国家有关部门更细化的规定出台后才能明确。

所以在两年前的《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中,这一部分表述变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同样含糊不清,同样引来如潮质疑。有些专家和民众从“最坏方面”推测,这是为有偿续期埋伏笔,结果国土部官员很委屈地出面澄清说,有偿”只是专家不负责任的推测,是否有偿并无定论。

当年,国土部官员面对汹汹舆情,很委屈也很无奈,征求意见已经过去两年,确实到了给土地续期一个明确答案的时候了。 商用和住宅用的建设用地,以及依附其上的其他建筑设施和相关使用权,在土地到期后如何申请续期,其实在1995年就已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都有规定。并非完全无章可循,现在需要明确的只是续期是否收费的问题。既然《土地管理法》也一直在征求意见,那么如何在法律中体现民意,做出向公共利益的最大平衡,让政府部门和民众的诉求得到最佳体现,这些都是必须尽快予以制度性法律性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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