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天,有媒体报道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金桃园小区将成“全国第一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被政府无偿收回的物业”。7月26日,深圳规划国土委就此事作出回应,称这一说法“没有依据”,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7月27日中国经济网)
又是一场虚惊!现在,对于很多新闻,我们都可以置身事外,隔岸观火,但对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问题,我们从来就没有潇洒过,而且将来也不可能潇洒。因为这些事,就算发生地再远,也离我们太近。
其实,有关70年大限之后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的问题,早在“物权法”立法时就引发广泛争论。由于争议太大,“物权法”最终作了一个妥协各方利益的考虑,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在我们看来,这既是一个明确的说法,又是一种搁置争议的模糊处理。说其明确,是肯定了自动续期的大方向。说其模糊,是指还有很多细节问题没有涉及。诸如怎样续期,交不交钱,交多少钱等等,都没有涉及。
也许有人认为,作为一项上位法,不可能涉及更多的细节问题,而需要制定其他细则来补充。然而现在,就是诸如此类的补充出现了问题。
今年1月,有媒体报道,在上海一则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预申请的公告中,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更有甚者,甚至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明确规定,土地期满后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强硬字眼。
不管上海的这个规定意味着什么,都足以令人心惊。照此说法,在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即使你的房子足够牢固,也面临着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之后,房屋“飘荡”无处安放的尴尬。
这就是法律模糊处理留下的难题。我们本来认为,即使这个难题再大,也是多少年后的事,还没来得及做过多的考虑,但让人没想到的是,事实很快就上演了。
据报道,作为改革前沿阵地的深圳,已经率先面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困惑。上世纪80年代初期竣工的国商大厦,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到2001年12月31日截止。对此,深圳于2004年开全国之先河做出了相关地方规定:到期房地产,业主可以延长土地使用年期,但须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国商大厦的业主已经补交地价办理了续期。
规定的坚硬和现实的冰冷,都在给“物权法”提出诘问。到底上海之痒怎样解决,深圳经验能否推广,其实不仅仅是“物权法”的立法问题,而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由地方政府单方面制定和执行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土地使用权的政策风险,让国民心中的“70年之痒”难以平复。
按道理,有了先前的深圳经验垫底,这回有关深圳个例的处理,应该比较老到了。但事实并不如我们的想象,在没有任何政策和法律进展的情况下,深圳金桃园小区的问题,又被推到了政策的前沿,再一次成为了破冰的先例。
可以毫不隐讳地说,深圳经验经过再次锻造,也没有那份应有的坦然。因为从深圳国土部门的回应中,我们看到的仅仅是摸着石头过河的试探心理,而不是经验之谈。
一旦有事情出现,就会引起热议,一旦有事情被处理,就有明显的就事论事特征。这就是土地使用权期限所呈现出的现实特征。此种现状,带给国民的,只能是心惊,只能是心中没底。
我们认为,在诸如此类的一场场心惊背后,是国民对于稳定的明确诉求。作为市场经济利益调整的重要一步,土地权属和收益,应该朝着保护公众的角度转变。如果任凭一些地方利用权力的自利,将生米煮成熟饭,从而产生恶劣的示范效应,成为普遍的游戏规则,那样的话,解决的难度就将越来越大,老百姓的利益也将更加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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