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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税收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1-08-03  浏览次数:1281 次

最新政策 近期,南京经济适用房上市引来许多民众关注,其中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关于买卖差价收益金上缴政府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已满5年的南京市民,可以上市出售自己的经济适用房,买卖的价差收益将由政府收取50%,作为南京市保障住房的建设资金。那么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买卖双方需要缴纳哪些税收呢?

税务机关解答:根据现行规定,出售已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需要交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契税则按实际情况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一是享受营业税免征的住房是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南京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是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的住房必须是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如果纳税人有两处(含两处)以上用房,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

三是买方缴纳的契税按实际情况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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