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第一房网专业介绍江都房地产各种信息的综合信息门户网-江都房产网 广告热线:13585255693 江都房产网手机简化版(欢迎点击使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资讯中心
房产资讯 政策法规
房贷理财 购房指南
市场走势 家居装修

推荐房源
房源出售 房源出租
求购信息 求租信息
商   铺 厂   房

网上售楼厅
团购信息
楼盘展示
实用工具


中介联盟

房产公司
中介公司
装修公司

会员中心
广告合作
联系我们
网站开发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免费注册
密 码: 取回密码
验证码:
手机简化版(欢迎点击使用)
  
  
  
 房源搜索
搜索类型:出售房源 出租房源
信息来源:不限 中介 个人
区域方位:
小区地段:
房屋类型:
户型结构:
装修程度:
楼层范围:
建筑面积:
交易价格:
所属小学:
所属中学:
     
 实用工具
贷款购房计算器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公积金支取表
贷款收入证明 产权登记委托书
土地变更委托书 用电变更委托书
用水变更委托书 有线电视过户
过户涉税委托书 户口迁移申请表
 
您的位置:江都房产网首页 >> 房产新闻 >> 购房指南 手机简化版(测试中,欢迎点击使用)
| 网站公告 | 房产资讯 | 政策法规 | 房贷政策 | 市场走势 | 房贷理财 | 购房指南
| 租赁指南 | 家居装修 | 今日关注 | 销售统计 | 江都楼市 | 贷款计算 | 中介公司
买房之后又后悔了可是之前交的定金咋办
发布日期:2011-09-28  浏览次数:1998 次

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具体需要怎样做?那就随小编来看看下面专家的介绍吧。

   这年头买房要贷个款也不容易,被银行拒之门外也不算新闻。但这时候要追回已经支付的房屋认购定金却不是一件易事了。购房人该如何合理追回房屋认购定金?如何签合同可以最大程度保障自己?近日,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文华律师坐堂“安家顾问”热线,为追回房屋认购定金而烦恼的读者答疑解惑。

  购房合同中的“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合同中约定的,由购房者向开发商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购房担保,来保证合同的实现。此外,“定金”具有惩罚性,若购房者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之,若开发商违约,买方可向对方索要双倍的定金。倘若,房屋买卖能够顺利完成,那么定金应当抵作房款或者收回。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屋合同总价的20%。

  以下情形可追回定金

  最后签合同时产生分歧

  读者徐先生:我为了结婚需要,就购置了一套新房,和开发商先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15万元。然而,在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俗称“本约合同”)时,面对合同中的几项条款,与开发商产生了分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没有签订预售合同。此后我向开发商索要定金15万元,但开发商一再坚持称,是我单方面毁约在先,定金理应不能退。


  释疑解惑:开发商没有任何理由拒绝退还徐先生之前的购房定金,无任何法律依据。购房定金合同(俗称“预约合同”),本身所具有的性质与承担义务,不能理解为“一锤子定音”。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徐先生向开发商支付定金15万元作为双方订立《预售合同》(俗称“本约合同”)的担保,该定金具有立约定金的性质,其设立是为了担保合同的签订。

    那看完上面专家的介绍,是不是已经知道怎样追回了呢?

新闻收集整理:江都房产网

[投诉举报]   [请求删除]   [加入收藏]
上一条购房指南:四种方案解决购房时手头不宽裕  下一条购房指南:2011年怎样买房 哪是十种二手房买不得
关于我们服务条款帮助说明法律声明电子地图常用文档中介联盟广告报价付款方式联系我们在线留言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Copyright © 江苏江都房产网 江都房产网 地址:江苏省江都区
网站客服咨询电话:0514-86883593 手机:13585255693 在线QQ:584873562 微信:18921946693 欢迎加入江都房产网QQ群:42917453 房产中介群:33188412
苏ICP备2023011624号 
个性导航:江都房产网 | 房产资讯 | 房贷理财 | 购房指南 | 推荐房源 | 房源出售 | 房源出租 | 房产公司 | 房产中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