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具体需要怎样做?那就随小编来看看下面专家的介绍吧。
这年头买房要贷个款也不容易,被银行拒之门外也不算新闻。但这时候要追回已经支付的房屋认购定金却不是一件易事了。购房人该如何合理追回房屋认购定金?如何签合同可以最大程度保障自己?近日,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文华律师坐堂“安家顾问”热线,为追回房屋认购定金而烦恼的读者答疑解惑。
购房合同中的“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合同中约定的,由购房者向开发商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购房担保,来保证合同的实现。此外,“定金”具有惩罚性,若购房者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之,若开发商违约,买方可向对方索要双倍的定金。倘若,房屋买卖能够顺利完成,那么定金应当抵作房款或者收回。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屋合同总价的20%。
以下情形可追回定金
最后签合同时产生分歧
读者徐先生:我为了结婚需要,就购置了一套新房,和开发商先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15万元。然而,在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俗称“本约合同”)时,面对合同中的几项条款,与开发商产生了分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没有签订预售合同。此后我向开发商索要定金15万元,但开发商一再坚持称,是我单方面毁约在先,定金理应不能退。
释疑解惑:开发商没有任何理由拒绝退还徐先生之前的购房定金,无任何法律依据。购房定金合同(俗称“预约合同”),本身所具有的性质与承担义务,不能理解为“一锤子定音”。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徐先生向开发商支付定金15万元作为双方订立《预售合同》(俗称“本约合同”)的担保,该定金具有立约定金的性质,其设立是为了担保合同的签订。
那看完上面专家的介绍,是不是已经知道怎样追回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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