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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都投资租赁业选择中介公司的全攻略
发布日期:2011-10-01  浏览次数:3396 次

 面对投资买房的人来说,很多都选择将房屋租出去以获取租金,这是一个获取长期利益的一种投资理念,不同于出售所投资房屋,二手房市场受如今房产形势的影响变的并不活跃。此时,将房屋租赁出去成为更多人选择处理投资房屋的方式。面对房屋租赁,出租人基本不可能将大量时间倾注在其中,大部门均委托中介公司进行处理,但由于大量不规范的中介机构的出现,导致了中介市场的混乱,总结而言,无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均应当谨慎选择中介机构,并防范以下所归纳的几种中介陷阱。
  一、黄牛当道

  即常说的“房源黄牛”,通俗地说就是一些小中介公司由于缺少房源而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便到其他中介公司寻觅房源的人,这些人在房地产中介行业被戏称“房源黄牛”。“房源黄牛”寻觅房源的具体做法是:一些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在看到大的中介公司的房源传单或广告后,佯装成租客实地看房,却总是以各种理由谎称对房子不满意。事后,这些“租客”就想方设法联系到房东,并以各种诱人的许诺引诱房东把房子挂到自己的公司。这样的事情在房地产中介行业已经并不新鲜了,但却还是有很多业主把自己的房子委托给这样的中介公司。

  如果您有房子要出租,一定要小心这类中介公司。因为把房屋信息挂到这类中介公司,恐怕得到的服务是大打折扣的。而且这些中介公司扰乱了房产中介市场的秩序,很可能和被盗窃房源的中介公司发生纠纷,从而使您也受到牵连,使房子不能按预想出租。所以当您的房子已经挂在了一家自己认真选择的中介公司后,如果有另外的素不相识的房产中介公司三番几次热情地打电话给你,即使他们的条件开得不错,也不要轻易放弃自己当初的选择,以免掉进靠“房源黄牛”经营的房产中介公司的陷阱。

  二、超范围经营和异地经营

  超范围经营和异地经营是中介公司违规经营常见的两大类。

  所谓超范围经营就是一部分房屋信息咨询公司,虽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资质证书。此类公司的营业执照是明确注明“免中介”的,只能进行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收取信息咨询费,不能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不能收取房屋中介费,如租赁佣金。否则,就是超范围经营,是不合法的,当然也是靠不住的。

  所谓异地经营,就是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与实际经营的地址不在一处,或者不在同一行政区内,这也是不合法的。接受这种中介公司的服务,一旦出现争议,调解时常常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给您的房屋正常出租带来障碍。

  三、没有保障的房源或者房客信息

  许多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客或者房源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都不够,租赁双方的利益都难以保障。其一是房屋租赁价格的不准确、不透明。他们张贴的房源信息常有许多都没有标出具体价格,其工作人员则以房子究竟租多少钱,还得与房主商量为借口搪塞求租人,这不但损害了求租人的利益,其实出租人的利益也难以保障,因为这里面可能会有比较恶劣的吃差价行为。即房屋中介公司告诉求租者的租金价格高于房主的报价,且瞒住租赁双方,这事实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中介公司恶意吃差价的目的。其二是房屋中介提供的房客信息不全或者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把房子租给背景不可靠的人,其结果可想而知。所以,如果把房子交给中介公司代理出租,第一要慎选中介,第二还要监督他们提供的服务质量,尤其是要注意他们公布或者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

  四、频频签约多收钱

  租房中介服务费,也就是佣金是房屋中介公司一笔不小的收入,一些中介公司就在这方面费尽心思,做起了文章。比如,一些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不长时间就告诉房主又找了更好的下家,不仅每月租金提高,而且租赁时间也很长,并保证解决好后续事宜。在中介公司的再三游说下,一些房主禁不住高租金的诱惑最终违约,然后和新下家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又交一个月的中介费。但没过多久,这些中介公司又会以找到更好的下家为借口,建议房东是否考虑重新签订合同,而房主一旦应允,便又掏一个月的中介费用。如此一来的结果就是房客频频换,房主得到的实际利益并没有增加多少,甚至减少,但中介公司却在短短几个月内收了几笔中介费。如果不想落人中介公司的这种陷阱,出租方一定要克服贪小便宜的心理。或许房租是高了一点,但考虑到交掉的中介费、房屋空置期间的损失,以及你为此花费的时间、精力,实际上房东们大多是得不偿失,而这其中的受益者只会是中介公司。

  五、格式合同陷阱

  格式合同陷阱主要表现在目前房屋中介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代理合同,一方面太过简单,另一方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合同上的条款基本都是用来约束客户的,而对房屋中介没有任何约束。中介公司的经营者大多采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或者利用消费者没有合同意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租赁市场的中介公司所使用的合同大多数是由经营者起草的格式条款,不但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对等,更没有解决争议的约定条款,如此一来,一旦出现争议,消费者往往没有凭证或仅有一份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出租方的合法权益显然很难得到维护。于是一些不法经营者便以无合同或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内容作为托词,不服务、不退款,甚至反诬消费者违约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自己拟订的合同。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房屋中介一般总是站在维护自己利益的立场上,事先拟订填好本应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制作成格式条款。事实上,所有的合同文本都是可以修改的,有些合同还包括留待双方约定或补充的空白行,不仅合同的空白部分要协商后签订,就连合同已经印刷完成的部分也是可以更改的。消费者一旦签订了格式合同也不必惊慌,法律对于那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的处理早有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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