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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廉租房:月租金建筑面积1.05元/平米
发布日期:2012-06-29  浏览次数:2754 次

江都房地产网讯,根据江都新出台的2012年度《江都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显示,2012年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将继续采取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保障,其月租金按建筑面积1.05元/㎡(按公有住房租金的50%)标准执行,租赁补贴方面,按城镇住房保障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3.5㎡(建筑面积18㎡)、12元/人·㎡·月的标准发放,按面积差发放,每户不少于120元/月。

保障对象

2012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须人均月收入在750元及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及以下,并具有城镇常住户籍5年及以上的家庭。其中享受低保(特困)的低保(特困)户、落私返还房屋腾让户、公有住房解危腾让搬迁户的仙女镇无房户,可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已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只可申请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只能用于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实行家庭账户实名制,不租房不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所享受的租赁补贴全部计入家庭账户,在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时,可连同本息一并支取。2012年度享受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家庭,其月租金按建筑面积1.05元/㎡(按公有住房租金的50%)标准执行。

如何确定是否符合保障对象要求

对于是否为复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含已出售未满5年的私有房屋)、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人夫妻的子女属于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其子女的私房计入房屋面积。

违章搭建的房屋,承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对于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属于医保所列“重大疾病”范围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有三级甲等医院原始治疗证据证明),若出售自有住房不满5年且他处无住房的,已出售的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其户口计算时间自迁入城区时间起算,中途因上学、服役等原因迁出后已迁回的可连续计算常住城区户口时间。


关于特殊情形的处理

如果申请人因离婚成为单身家庭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间从离婚之日起须满3年,一方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自离婚之日起须满1年。父亲或母亲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的,导致未成年独生子女生活极度困难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由未成年独生子女的合法监护人或所在社区代为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人须具备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同时,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薄(夫妇户口异地的需提供有效婚姻证明);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方是具有城镇常住户籍5年及以上的户籍证明;收入证明(工资表、工作单位证明、经营性收入证明等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材料);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孤寡、烈属、残疾、离异等有关证明。申请实物配租的,在以上材料基础上,还需提供《江都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江都区特困职工证》。

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要经申请、登记、审核、公示确定后,实施摇号定序后,由申请人按顺序号抽出具体的楼幢、室号。摇号抽签配租过程由公证人员现场公证。对特殊困难申请人(孤、老、病、残)可优先配租一楼房源,特殊困难申请人在登记时必须个人自愿申请参加一楼房源的优先摇号、抽签。如特殊困难申请人自愿放弃优先选择一楼房源的,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参加摇号、抽签所需携带的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江都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认定书》和《廉租房摇号配租入场券》。委托他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保障退出机制

廉租住房的租住户如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且主动退出廉租住房的,可以对照政策申请其它的住房保障形式。租住户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对于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区住房保障中心年底前对照当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进行年度审核,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区住房保障中心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上述几种情形的处理方式不接受而又不退出所租住房屋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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