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7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今天告诉记者,这次修订,专门在附则中做出名词解释,明确规定闲置土地“动工开发”、“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的具体标准,便于地方操作执行。
其中,规定“动工开发”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区分需挖深基坑的项目、使用桩基的项目和其他项目,分别确定标准;“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王守智介绍说,《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早在1999年,就以国土资源部5号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处置难度较大;二是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在实践操作中不好把握,闲置认定的难度很大;三是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在这种情况下,国土资源部进行了修订。
王守智还说,闲置土地处置重在预防。这次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相关制度。明确要求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出让,禁止“毛地”出让,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在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方面,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也更加完善,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区分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责任。旧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因不可抗力和政府原因造成的动工开发延迟情形没有做出明确界定,实践中很难把握。这次修订细化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区分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特别是明确了政府不按期交地、修改规划、政策调整、处置信访事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对此采取协商方式处置。特别强调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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