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结束时,温家宝总理回答记者“住房价格回落到什么程度才算是达到了调控目标”的提问时说,合理的房价应该是使房价与居民的收入相适应,房价与投入和合理的利润相匹配。现在还远没有回归到合理价位。温总理的话,为正确认识和运用房价收入比衡量合理房价指明了方向。但有些人误读了总理的话,简单照搬国外3—6房价收入比标准和方法,衡量我国房价的合理价位,出现了很大误差,也误导人们对房价的合理预期。一是机械照搬国外房价收入比标准,人为地放大了我国城市的房价收入比(有人“计算”出全国城镇房价收入比12.07,一线城市房价收入比25.25)与国际惯例房价收入比(3—6)的差距,有些“离谱”。二是生拉硬套发达国家的房价收入比方法,脱离实际地缩小我国城市的“合理房价”价位(有人“推算”出全国城镇合理房价每平方米3000元,一线城市合理房价平方米4000多元),显然有些“跑偏”。究其根源,是没有领会其“房价与居民相适应”的深刻实质。“相适应”,告诉我们不能机械照搬国际惯用的3—6房价入比,应与我国国情和居民实际收入相适应,提出适应我国城市房价与居民收入比的合理标准和科学方法。
首先,房价收入比标准要合理。国际上3—6的房价收入比,比较适应发达国家国情和居民实际情况。在国外,居民的收入统计是全部的完整的。我国居民收入统计不是全部的,如兼职收入、资产收入、资本收入等没有统计进来。特别是房改房这一大块福利性资产收入也未包括进来。显然,我们不完整的人均收入统计有点儿被“低估”,拿有缺漏被“低估”的人均收入与被“推高”的房价比,显然不合理。应结合国情,适当提高房价收入比的标准,使房价与居民收入比相适应。将房价收入比标准提到7,比较合理或接近合理。
其次,房价收入比方法要科学。国外房价收入比与我国房价收入比的对象(居民收入)要处在同一层次上,具有可比性。发达国家的人均收入结构呈橄榄型,两头小中间大。两头即富人和穷人占的比重小,中间即中产阶层(或称中产阶级)占的比重大,如美国中产阶层占80%。它的人均收入中位数是中产阶层的平均收入,房价的中位数是中档房价。我国人均收入结构是金字塔型,顶层是富人阶层,很小;中间是中等收入阶层,比重较小约占20%多;底层是中低收入和低收入阶层,占的比重最大,约60%多。不论用中位数还是采用平均数统计,大体是或接近中低收入群体的平均收入,房价却是中档房价。拿发达国家的中产阶层(中产阶级)收入与发展中国家的中低收入群体收入进行房价收入比,不科学、不公平也不合理。按照国情市情,我们的房价收入比应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中等收入家庭,购买中档价位中等户型(面积91—144平方米)住房的房价收入比;二是中等偏下的收入家庭,购买中低价位、中小户型(面积60—90平方米)住房的房价收入比。低收入或中低收入(其下限部分)的家庭,由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高档住宅,房价则完全由市场决定。
关于中等家庭收入标准,2006年世界银行提出全球中等家庭年收入折合人民币11万—50万元。近年来,国内有些专家、学者提出,我国中等收入家庭标准年收入8万元—20万元。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城市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每个城市的中等家庭收入标准应由各城市根据自己的市情划分为宜。就像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标准一样,由各城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制定。因不同城市、不同时期的标准是不同的,不宜搞一刀切。
参照世界银行和国内一些专家提出的国际、国内中等收入家庭标准,并结合长春人均实际收入水平(2011年长春在岗职工平均年工资41473元,按3口之家两个职工计算,家庭年收入近8.3万元),粗略推算一下,当前长春中等收入家庭年收入至少9.9万元,买一套面积1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6100元的中档商品住宅(目前长春市供求价格区间集中在5000元/平方米—7000元/平方米,市场的主流商品住宅价格主要集中此区间),房价收入比不到6.2,接近合理。
2011年,长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87元,户均人口按2.87人算,家庭年收入为58797.69元,应属中等收入偏下家庭。今年长春人均收入保守点说增长10%,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可达64677.46元,买一套建筑面积75平方米,每平方米5100元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商品住宅,房价收入比约5.9,比较合理。
2012年国家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强调调节收入分配要限制高收入者的收入,增加中等收入的比重。十二五期间,随着经济的稳步发展、居民收入逐年增多、中等收入家庭快速增扩,还有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建立,市场回归理性,房价收入比会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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