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日发布《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对于按期拆除的违法建设,将不予罚款,逾期不拆除的,要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要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依照指导意见,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均属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行为分两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罚款时要具体区分两种情形。
意见强调,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
意见明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属于尚可改正措施情形。其他违法行为则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情形。
对可改正的违法建设处理的程序是: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需要说明的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无法改正的违法建设的处理程序是: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意见强调,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在行为改正或依法强制拆除、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或强制拆除、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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