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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扬州市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及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0-02-26 浏览次数:7587 次 |
关于公布扬州市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及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加强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缓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困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和装潢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及市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公布如下:
一、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物业收费等级 最高收费标准
七 级 1.20元/月.平方米
六 级 1.00元/月.平方米
五 级 0.70元/月.平方米
四 级 0.60元/月.平方米
三 级 0.50元/月.平方米
二 级 0.35元/月.平方米
一 级 0.20元/月.平方米
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与以上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相对应的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可根据小区的规模、配套设施等情况,参照相应的等级服务标准 执行。
三、装潢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在新房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或重新装潢时,收取装潢垃圾清运处理费。其标准为: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每户收取300元;100平方米以上(楼中楼计算面积)每户收取350元;非住宅按3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四、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小区内车辆实施统一管理,对车辆停放明确专人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和业主签订停车服务协议,可收取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类别 室外停车服务费标准
(元/辆.月) 室内车位、车库停车服务费标准(元/辆.月)
自行车 6 10
电动自行车 8 12
摩托车、人力三轮车 10 16
边三轮摩托车 20 30
小三卡车 40 50
小型汽车 80 180
备 注
室内公共车库应按规定设有消防系统、监控系统等设备。
对业主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车位,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收取;独立车库不得收费。
机动车辆在室内临时停放,收费标准为每次3元。(每次为12小时,不足12小时按12小时计费)。
机动车辆小区内室外临时停车1小时不得收费,超过1 小时的其停车服务费标准(摩托车、电瓶车、助力车除外)为:
1、各类轿车、小型汽车每次2元;
2、客车每次3元;
3、货车 2.5吨以下每次3元,2.5吨以上每次6元;
4、小区内临时停放过夜车辆按上述标准加收50%。
本通知从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点击下载扬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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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政策法规:扬州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 下一条政策法规: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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