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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设局关于市外勘察设计单位来我市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0-02-26 浏览次数:2620 次 |
扬州市建设局关于市外勘察设计单位来我市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有关规定及省建设厅《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工商注册地在省内其他城市的勘察设计单位来我市市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需持下列材料在我局办理单项资质核验登记手续:
1、《省内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扬州市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本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1);
2、《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核实后退回;
3、附件材料1份,内容包括:
(1)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4)勘察设计项目合同复印件(合同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需附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委托书);
(5)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6)参加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除外)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附件材料应单独装订成册,规格为A4纸,并应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目录内容及编排顺序同“提交材料”,且一个人员的证明材料归放在一起。
二、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应填写《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本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2)及其电子文档和相关附件材料报我局初验同意,并经省建设厅核准后,方可在我市承接单项勘察设计业务。具体要求详见省建设厅(苏建科【2008】323号)《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
三、《单项核验登记表》中所列技术人员须与实际参加勘察设计工作的人员相一致。严禁出卖图章、私拉非本单位人员参与勘察设计工作的行为。我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抽查中如发现二者不符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勘察设计单位须与建设单位签定符合国家收费标准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得用压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我局将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凡在我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外地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在我市派驻技术代表,参加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保证施工现场的服务与配合,并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告知我局。
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省内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扬州市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
附件2,《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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