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昨天下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了《2010年扬州市区经济适用房保障实施细则》和《2010年扬州市区廉租房保障实施细则》。
“夹心层”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低收入家庭购房补贴每平方米600元
昨天下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了《2010年扬州市区经济适用房保障实施细则》和《2010年扬州市区廉租房保障实施细则》。
市房管局房改工作处相关负责人李书明就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
【廉租房保障】
调整一览
●家庭人均月收入从500元提升至600元
●连续两年以上“低保”“特困”家庭方可享受实物配租
●补贴购房家庭5年内不得交易5年后交易须退回11万元补贴
●选择租赁补贴的补贴款增加20%,每月最低350元托底保障
●廉租房可按市场价80%购买完全产权,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门槛“低”了
人均月入600元人均住房18平米
【细则】享受廉租房保障的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6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
【解读】今年的保障标准提高不少,去年按人均月收入500元操作的,这一水平占2008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4.5%。今年提高至人均月收入600元,这是按照去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9%来确定的。住房保障面积去年是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界定的,今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则提高到了18平方米。这样以来,享受到廉租房保障政策的困难家庭将进一步扩面。
规定“严”了
超两年“低保、特困”可实物配租
【细则】今年申请实物配租的对象,必须通过民政部门或总工会年度审核连续享受两年以上“低保”、“特困”家庭才可享受实物配租。领取购房货币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所购买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11万元补贴款。
【解读】可以说,这是今年廉租房政策中最大的调整。
去年只规定配租对象为持有民政部门或总工会认定的低保证或特困证,即可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但今年要求实物配租对象必须通过民政部门或总工会年度审核,连续享受两年以上的“低保”、“特困”家庭才能享受。这一变化体现出两个“严”,一是准入条件更严,这样可有效调节有限的实物配租房源;二是对廉租房退出机制的严格,因为从历年操作经验看,一些家庭因特殊原因拿到低保证,但时间很短就不再具备低保资格。从这一点看,今年将有很大一部分家庭不再符合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的条件。
对于购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来说,今年要求也进一步严格。规定靠补贴款购买的商品房5年之内不允许交易,即便5年后交易,也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11万元补贴款。 标准“高”了
租赁补贴月最低350元托底保障
【细则】选择租赁补贴,则向其发放的租赁补贴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其中每月低于350元的,则按350元进行托底保障。
【解读】对于经审核公示确认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如果他们基于某些考虑,如子女上学或工作便利等因素,而放弃实物配租保障,选择租赁补贴的,则向其发放的租赁补贴会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如果,他们自行租赁的房源每月租金低于350元,将按照350元进行托底保障。而去年这一标准是300元的托底保障。
退出“活”了
可按市场价80%购买完全产权
【细则】经年度审核公示确认不符合现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按配租房屋出售时市场评估价的80%优先购买,取得房屋完全产权,所购配租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若其放弃购买,必须按期退出廉租住房。对于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则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实物配租退出机制,分别采取“租金差额交纳”、“参照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按照商品房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住房屋租金差额”或“实行商品房市场租金”的方式来予以解决。
【解读】今年廉租房的保障退出机制变化很大,也“活”了不少,对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退出都作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对于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市住房保障中心年底前对照当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进行年审,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将停止租赁补贴发放。对于实物配租退出新的细则针对以下几种情形作出了不同处理方式。
如果租住户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但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继续租住廉租住房时,实行房屋租金差额交纳,即按商品房市场租金标准减去租赁补贴标准计算补交差额;
如果租住户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当年申请购买经适房或申领购房政策性补贴条件时,由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所住房屋进行成本价评估,评估价格若高于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其购买租住的廉租房。若低于,则按实际评估价格,由其购买租住的廉租房。或退出租住的的房屋,申领购房政策性补贴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房;
租住户如果符合购买经适房或申领购房政策性补贴条件,按照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价格买不起租住的廉租房或申领购房政策性补贴买不起商品房,继续租住先前配租的廉租房时,享受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的,按照商品房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住房屋租金差额;
租住户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也不符合申购经适房或申领购房政策性补贴条件时,可按市场评估价的80%购买先前配租的廉租住房并取得完全产权,如不购买先前配租的廉租房而继续租住时,实行商品房市场租金。商品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市房管局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向社会公布。对于以上几种情形的处理方式均不接受的,就必须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适房保障】
调整一览
●今年计划供应量保证1000套房源
●首次出现中高楼层经济适用房源
●购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升至600元
●首次明确租住公房或拥有私房家庭申领购房政策性补贴标准
体系“全”了
实物供应+购房补贴+租赁补贴
【细则】今年首次将经适房实物供应与已实施的购房政策性补贴和解决“夹心层”的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三种保障形式融为一个“体系”,准入条件今年都是人均月收入950元以下,住房保障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市区常住户口5年。今年市区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75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600元。
【解读】今年的经适房保障实施细则与去年相比,根本性的变化就是第一次将经济房实物供应与购房政策性补贴和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三种保障形式融成了一个健全的“保障体系”。上述三种保障形式的准入条件今年都是人均月收入950元以下,这一标准占2009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8.6%,今年的住房保障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米,市区常住户口5年。而去年的标准是人均月收入850元,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6平方米,市区常住户口5年。
房源“足”了
今年实物供应量计划1000套
【细则】今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实物供应量计划在1000套。今年除60至65平米户型安排在多层外,70至75平米、90平米户型全部安排中高层住宅。供房期限为自签订购房协议之日起,多层12个月,中高层18个月。房源地点为佳家花园二期。
【解读】今年的房源供应是非常充足的,年内计划确保实物供应1000套经济住房,而去年仅开工建设了1000套经济房,差距还是不小的。另外,在房源的安排上,去年提供的房源全部是多层住宅,而今年首次将高层住宅也纳入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范围,以增加了购房者的选择空间。今年除60至65平米户型安排在多层外,70至75平米、90平米户型全部安排中高层住宅,并且明确了供房期限为自签订购房协议之日起,多层12个月,中高层18个月。这批房源均在佳家花园二期。
形式“多”了
购房补贴四种情况分别对待
【细则】今年市区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75平米,每平方米补贴600元。同时明确租住公房或拥有私房的家庭申领购房政策性补贴时,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获得补贴款。
【解读】去年购房政策性补贴为每平方米450元,今年增加到了600元。而且首次明确了租住公房或拥有私房的家庭申领购房政策性补贴时,将采取一下几种不同的计算方式来获得补贴款。
第一种情况:补贴对象属无房家庭,购房面积不低于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按补贴标准建筑面积75㎡足额补贴。如购买90平米商品房可获得补贴款:75㎡×600元/㎡=45000元。补贴对象租住直管公房的,必须退出公有住房,才可申请全额购房政策性补贴45000元。
第二种情况:如所购住房低于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补贴款,给予托底保障补贴:75㎡×450元/㎡=33750元。
第三种情况:补贴对象租住单位自管公房的,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扣除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款。
第四种情况:补贴对象拥有私房的,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扣除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款,给予托底保障补贴33750元。记者马进
【热点问答】
低收入家庭租房有补贴
人均月获租贴14元/平方米
记者:市民普遍比较关注“夹心层”的保障问题,细则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今年为解决住房保障中出现的“夹心层”问题,新增了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所谓“夹心层”就是指那些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经济房保障条件,却买不起经济房,或申领购房政策性补贴后仍买不起普通商品房的家庭,今年给予发放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保障。今年是这样规定的,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按面积差发放租赁补贴。这个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与廉租房租赁补贴标准不一样,廉租房租赁补贴标准是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3.5平方米,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6元,而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是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3.5平方米,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4元发放的。
记者:在经济适用房的实物供应中,如果申请家庭有私房,申购面积将如何计算?
答:实施细则明确,拥有私有房屋的,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将私有房屋面积与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记者:一旦发现有人骗购经适房或申请购房补贴,将采取何种惩治措施?
答:今年实施细则已明确严格执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三审两公示”的办理程序,严把准入关。对伪造申请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申领购房政策性补贴的对象,取消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