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民小王去年12月31日与一家房产公司签定协约,以449万余元购买了一套住宅,其中40%购房款以现金支付,其余 60%由小王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合同与房产公司签订后,小王于次月按约支付了首付款180万余元。春节一过,小王就开始联系办理按揭贷款事宜,但由于小王在银行曾有未按时还款的不良信用记录,办理按揭贷款时并非一帆风顺。
转眼到了今年4月,小王的按揭贷款手续仍未办妥。4月1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房地产新政,规定将二套房的房贷提高到基准利率的1.1倍,首付款的比例不少于购房款的50%。这样一来,小王不仅还要支付45万元的首付款,而且按揭办妥后每月还要增加4000余元还款金额。这对于手头并不十分宽裕的小王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
无奈之下,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首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房产公司表示愿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支付利息,相反小王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6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1万余元的诉讼费用。
今天下午,记者获悉,经案经海宁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小王支付26万元的违约金,而房产公司承担诉讼费用。据悉,这是房地产新政实施以来海宁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类似房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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