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租房,导致合同当事人与实际承租人不一致,出现纠纷时应如何处理?日前,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租房合同纠纷。
原告称,2008年被告欲租赁原告的房屋一套,租期一年,租金半年付。在中介公司签订协议时,被告说没带身份证,但出示了其丈夫的身份证。经中介公司认可,被告以其丈夫的名字签订了租房协议,并付清上半年房租。到下半年房租交纳时,被告称其婆婆得了重病花费较多,没有余钱交房租,并写了借条。之后,被告多次借故推脱不予支付。租房期届满时,原告要求被告搬离并支付拖欠房租,被告再次出具借条,约定今年3月底前还清。但被告到期仍未支付租房金,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约定偿还借款。被告在法庭上辩称,租房合同上并不是自己的名字,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这个案子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房协议签订后,被告及其子女在承租房屋内居住。因此,虽然是以其丈夫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租房合同,但被告是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加之被告为原告所出具的欠条,被告与原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租房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租房金,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官提示,合同具有较强的相对性,一般情况下应由签订合同的对方承担责任,合同之外的人则不受约束。本案因存在被告出具的欠条,对被告拖欠房租的事实得以认定,当属个案。大家在遇到类似的事情时,出于自身权益保护和合同交易安全的考虑,应对合同对方的身份进行谨慎审查,尽量避免由此导致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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