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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时代签委托书必须经公证
发布日期:2010-11-15  浏览次数:1160 次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代签合同时如果操作不当,常常会带来风险,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购二手房者应该小心为是。

业内人士表示,代签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比较常见,在房价平稳时期并不会出现问题,不过在房价波动时如上涨或者下跌,代签二手房买卖合同往往会成为终止的借口,甚至被心怀叵测之人所利用。

当然代签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因为这种交易方式本身并没有错,而且为法律所允许,只不过要求二手房交易双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方能避开风险,做到安全交易。

第一招:委托书公证后方可签约

案例一:北京的李先生购买一套二手房的房产,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妻子因故不能到场,虽然中介出具妻子同意出售的证明,但李先生坚持要求对方对委托书进行公证之后才与之签约二手房合同。

解析: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实在是无法到场签订二手房合同的,那么一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产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该授权委托书必须经公证。签约后,对方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应与合同一起妥善保管。如果没有提供委托书,签约后可在合同中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对方提供上述委托书之前或房屋所有权人补签之前,合同不生效。

第二招:代理人的权限时限需明确

案例二:上海的朱女士在买房时,因为卖家不能亲自到场而由卖家的父亲代为签字。朱女士在专业人士的建议下,详细了解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解析: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代理范围包括签订定金合同、买卖合同、代理收取定金、办理产权转移、支付税费、交房等十一项内容,买家必须要了解清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多大,同时,其代理时限有多长。对于境外人士而言,必须是由领事馆出具的公证书才具备法律效力。

文章收集整理:江都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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