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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家违约不再是有“证”无恐
发布日期:2010-11-15  浏览次数:1139 次

在大部分由于追求更多经济利益而出现违约的二手房交易案例中,许多主动违约的原房主认为,自己在仍持有房产证的情况下只需支付违约金和买家已经支付的房款就可以全身而退。但是事实是在类似的情况下,法律似乎更加倾向于保护买家的权益。而最近上海一例宣判的二手房交易违约案件中所涉及到的 “预期利益赔偿”,更是为身处“被违约”漩涡中的买家提供了可以用来借鉴的维权利器。

合同中预防违约可要求“预期利益”

更高的经济利益是诱发卖家违约的主因,对于卖家而言,从房产第一次出手到违约到再出手,可获得的利益可能就已经攀升几倍。而对于“被违约”的买家而言,损失也是对等的。等同的房价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不能购买相同价值的房产,这笔损失对于 “被违约”的买家而言显然比其他损失大得多。

有报道称,今年3月在上海判决的一桩二手房交易违约案件中,原告获得了高额的 “预期利益”补偿金。“预期利益”概念的引入抑或可为二手房买家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目前二手房交易中主要是使用相关部门发布的标准合同文本,关于 ‘预期利益赔付’问题可以使用 ‘补充协议’来加入到合同当中。”二手房门店经纪人提示。

谨防违约专业机构提示六点注意

由于大部分二手房买家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而自住型、刚性需求购房人亦在二手房交易方面没有足够的知识,专业机构就合同签署、制定等环节为买房人进行提示。在签署二手房交易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应明确买卖双方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合同中应明确付款和过户时间;应明确房屋遗留问题,以防欠费等问题被暂时“雪藏”,日后成为买方的额外成本;应明确买卖双方与经纪公司签订三方合同时代理费金额;交定金后,买方应及时联系房主,防止经纪公司“一房多卖”。

文章收集整理:江都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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