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这份解释对扰攘已久的夫妻房产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填补了此前这方面的空白。但这个规定也在法学界和社会中引起了争议。
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买房有望归个人
“征求意见稿如果实施,可以避免很多离婚案中因房子产生的麻烦。”青岛北法院民五庭庭长王卫青说,相关规定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她建议,父母在婚后赠与子女财产的话,最好到相关部门进行公证,明确指出房子赠给谁,和其他人无关。“另外,婚后夫妻共有的房子在分割时,也不尽然是五五分。一般说来,会偏向婚姻无过错一方。 ”
关于婚外情 “小三”恐“血本无归”
《解释三》的第二条对于“小三”问题做出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样一来,有配偶的一方和小三所签订的所谓的‘分手协议补偿’就成了没有法律效力的一纸空文。”刘继承律师告诉本报记者,例如已婚男方和“小三”约定了一定额度的分手费或青春赔偿费,但男方可以付钱也可以不付钱,且“小三”是没有权利提起法律诉讼的;退一步讲,假如男方真的给了“小三”所谓的分手费,若是费用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男方配偶有权向法院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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