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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需要了解到的知识
发布日期:2010-11-26  浏览次数:1422 次

重庆市民在秋季房交会上表现出的热情似乎感染了开县市民。随着汉丰湖迷人风姿展现、东部新城建设如火如荼,开县市民购房热情日渐升温。

记者了解获悉,一些市民在购房问题上显得不够理性,他们把关注点主要放在房价、地段以及配套设施等方面,甚至在一些房产刚刚破土动工时就盲目购买,却忽略了最重要最关键的一些问题,比如:所购房产是否具备合法手续和资质?是否有带来麻烦甚至巨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近日,记者走进县国土房管局就商品购房问题进行了采访。就一些相关问题,县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发展科科长廖荣进行了解答:

●商品房预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商品房预售应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形象进度要求:拟预售的房屋属多层(7层及以下)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属高层的,已建房屋面积应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开发企业在售房现场应公示哪些证件?

答:应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能否以放号、发放会员卡等方式收取订金、诚意金等购房款性质的费用?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能采取放号、认购、发放会员卡、VIP卡等方式收取订金、诚意金等购房款性质的费用。

●购买商品房现房前应了解些什么?

答:购房者应了解开发企业是否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同时了解所购买的房屋是否有已出售、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分清房屋暂测和实测面积;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合同中是否约定明确的交房日期及开发企业不能按时交房的违约责任。

●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购房者应查验卖方提供的产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他资格证件,审查房屋的产权状况和有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通过中介机构购买二手房,还要查验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买方、卖方、中介机构三方共同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及时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查询房屋是否已出售、抵押、查封的渠道是什么?

答: 购房者要了解所购房屋是否有已出售、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可到县房地产交易所查询,电话:52299039。

● 违规商品房销售举报投诉电话是多少?

答:开县国土房管监察大队电话: 52299049;开县国土房管局电话:52299010。

廖科长说,市民一定要明明白白理性购买商品房,如果盲目冲动,就很有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巨大损失。同时,我们将严查违规售房的不法商人,希望广大市民举报、投诉和监督,与我们一起共同捍卫房地产领域的法律法规。

超9层盖一半才准卖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一审,预售房源应一次性全部公开

23日下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入第二天,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一审进行了分组审议。在现行法规基础上,修订草案增加条款,意在堵住现行法规存在的漏洞,规范房地产交易,打击炒房行为。

关键词 卖房

8层以下楼房主体建筑封顶才预售

相比现行法规,草案对预售房屋的条件有所提高和细化。草案规定:拟预售房屋8层楼以下的,应完成主体建筑封顶;9层楼以上的,有两个同步限制条件:一是已建房屋外形已完成8层,二是达到规划批准面积一半以上。换言之,9层以上楼房应盖完一半后才准预售。不符合上述要求预售条件的,房管部门责令停止售房,退还预售款,并处以已收预付房款5%~10%的罚款。

预售“门槛”提高有利有弊

关于预售条件,现行法规是:房地产开发商投入资金达到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属高层的,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便可。

“草案新规,有利有弊。”昨日,重庆大学一房地产研究机构负责人说,一方面,草案对预售条件细化到楼层,更具操作性。对地产商来说,增加项目资金投入量,在宏观调控趋紧的情况下,势必影响一批实力不够的中小房地产公司,可能导致其现金流转困难,被迫退出。此举,可减少烂尾楼产生几率,更好地保护购房者利益。另一方面,预售“门槛”提高,会导致开发商投入成本提高,房屋出售价格相应也会提高。同时,因资金占用比例增大,会一定程度减少房地产市场供应量。这是否对重庆房价有影响,不好预测。

开发商“一房二卖” 将遭重罚

为防止“一房二卖”,该草案禁止房地产开发商下列3种行为:将已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再出售给他人;隐瞒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事实,擅自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将已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违者,由主管部门处以转让房款1倍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 买房

更改计价方式,对购房者无影响

在昨日的分组审议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谈到,商品房按建面计价,应明确建面包括哪些内容、该如何计算等,让老百姓一看便明。不要一笔糊涂账,让开发商钻空子,从中谋利。

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说,更改计价方式,对购房者来说没有影响。但更改后,房价会相对下降,将降低社会对房价的“热敏度”。

预售资金应向买房人公开

我市曾发生过房地产开发商将预售资金卷走或挪作他用的案件,为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草案新增一款:预售资金的情况应当向预购人公开,供预购人查询和监督。

同时,草案第20条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细化。房地产开发商从项目发放按揭贷款的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发放的按揭款,都将转入该专管账户。

关键词 炒房

预售房禁捂盘,应一次全公开

今年,我市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获取更多利益而捂盘惜售,该草案将对此种“炒房”行为给予打击。

该草案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进行预售的,房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将吊销预售许可证。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草案对房地产开发商捂盘炒价有所限制,但彻底打击捂盘惜售尚有难度。比如,开发商通过“假卖”等技术处理,就可规避法律风险,而且草案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大,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威慑效果不会太大。

禁止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投机

时下,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或商品房销售中介,为了刺激消费者购房,搞“返本销售”,宣传购房返本,承诺每年返多少,若干年后可以白得一套房子。其奥秘在于房地产开发商能快速收回投资,再加入炒房大军,与购房者瓜分“炒房”收益。

另一种炒房模式则是,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未竣工就搞“售后包租”,打出“统一经营、原价回购”、“提供每年8%的物业补贴”、“银行担保年收益9%”、“年均租金8.5%”等诱人噱头,承诺将卖出的房屋回租后,搞酒店、农贸市场等,购买者坐享收益。房地产业内人士认为,这其中存在很大欺诈风险。

草案禁止房地产企业或委托的房地产中介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禁止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未竣工的商品房,违者,房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专业人士称,草案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炒房行为,规范市场。

文章收集整理:江都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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