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2月28日专电(记者石永红)《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老年人各项权益保障的政府职责、家庭职责、机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
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委员王肖明介绍,《条例》规定,把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在家庭赡养方面,规定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要保证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对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的意愿,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啃老”现象,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向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80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尊老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负担,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尊老金由省政府负担,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江苏省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牛飚介绍,到2010年底,江苏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已达1300万人,占户籍总人口总数的17.4%。
江苏省民政厅副厅长钮学兴表示,江苏将努力为老年人多办实事,加快实施“尊老金”制度,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老人的供养标准增长机制,抓紧落实殡葬惠民政策,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困难老人的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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