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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指南 |
发布日期:2011-05-09 浏览次数:1436 次 |
扬州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指南 一、哪些人可申请办理个人缴存? 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或其他无单位依托的人员。已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能再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缴存的条件有哪些? 1、在本市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2、工作场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或建制镇; 3、缴存年限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4、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1年以上;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缴存额度标准如何确定? 个人缴存者的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暂按规定的缴存工资基数的16-24%标准执行。(目前每月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126元,最高缴存额不得高于2112元。) 四、申请缴存需提供哪些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3、房产证(非本地户口人员提供暂住证或租房协议); 4、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另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缴存对象每月何时缴交住房公积金? 缴存对象须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月缴额足额存入代扣借记卡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每月20日委托银行集中扣款(节假日顺延),并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六、缴存业务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缴存对象,需持规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扬州市个人缴存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登记)表》。 2、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为个人缴存者办理缴存登记手续。由缴存者本人填写《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的有关内容并签名。 3、办卡。个人缴存者持上述资料及本人身份证到受托银行申请办理代扣借记卡。有符合托收条件银行卡的,可直接使用。 4、托收。个人缴存者按《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的约定,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缴存提示 1、个人缴存者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欠缴,并在代扣卡内始终足额保留不低于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月20日集中扣款。凡发生欠缴的,应当在下次扣款前补足所有欠缴金额。 2、个人缴存者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办理住房抵押的同时提供贷款担保。缴存对象应当每月按时足额还贷,不得有逾期行为发生。 3、托管缴存对象如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经查实后,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在追回所欠贷款本息后,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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