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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操作指南 |
发布日期:2011-05-09 浏览次数:1573 次 |
住房公积金缴存操作指南 一、缴存对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凡江都市辖区内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其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各单位临时用工、进城务工人员,只要签有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单位都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劳动人事关系代理或劳务派遣制职工,由代理或派遣机构负责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缴存时间 新设立单位必须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相关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标准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超过8800元的按8800元计算。我市机关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缴存比例分别为10%;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幅度内确定缴存比例。 四、缴存方式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住房公积金帐户。 五、列支渠道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为: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公积金封存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集中封存等手续。 七、公积金结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利息计入个人公积金帐户。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 八、罚则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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