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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公租赁房供给新规 可实现“共有产权”
发布日期:2011-07-01  浏览次数:961 次

武汉公共租赁房的房源如何筹措?供给哪些人?租金是多少?租期多长……昨日,市房管局披露,《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已经下发,对我市公共租赁房建设和供给确定了一个基本框架。

据悉,今年,我市公共租赁房计划为3万套。出台该《意见》将加速公共租赁房建设和配给。

公租房的对象是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的申请和审核,参照廉租房相应程序执行。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住房困难家庭,也可直接申请轮候公租房;已享受廉租房配租和经适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租房。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须编制住房配租方案报房管部门核准后实施。用人单位自建的公租房优先考虑提供给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租住,剩余房源纳入政府统一配租。

公共租赁具体条件、标准和申请方式将由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配租方式:分类轮候制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通过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其选房顺序;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房管部门核准的配租方案组织实施。

租期:一般为3年

《意见》规定,公租房实行有限租赁,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续租。

租金:按市场价计租 但给予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价计租,变“暗补”为“明补”,计租办法由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另行制订。基准租金一年一公布。实行市场租金后,对住房困难群体租赁公租房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实行差别化的住房补贴。

《意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专业机构、用人单位和其它市场主体负责投资建设、定向供应和经营管理。

政府及专业机构通过新建公租房、回购商品房、调转经济房和廉租房、收购改造二手房、腾空政府公房、在市场上长期租赁房源等,都可以作为公租房的房源。

鼓励用人单位以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或直接购买公租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用人单位可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用于公共租赁住房。

各投资主体可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投资建设、运营公租房。

“城中村”改造中,可引导村民将改造后住房的多余部分用作公租房,由政府统一购买或租赁后装修,再租给承租人。

面积:40平方米为主

根据规定,新建公租房根据不同群体及需要安排不同房型,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公租房的建设,要在交通便利、非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等设施建设。

公租房不能转租

公租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租房的,应当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公租房申请资格。

可实现“共有产权”

将探索将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公租房,试行公租房租住一定年限后,优先出售给承租人。根据承租人财力,可与政府进行“共有产权”管理。

目前还不能申请公租房

市房管部门负责人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办法正在制订中,同时,今年公租房的房源还没有筹措到位,目前,市民暂时还不能申请公租房,房管部门最快要到下半年才能开始受理社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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