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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质量问题”投诉攻略:选房怎样避免上当
发布日期:2011-07-14  浏览次数:1599 次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近些年来,因购房质量、合同履行、面积缩水、配套不齐、保修问题、室内装饰等引发的消费纠纷,居高不下,已成为当前投诉的热点和难点。在此,提醒几点注意,消费者选房时,要慎重理性,以免上当受骗:

一、不要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对房地产项目的广告宣传和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应谨慎辨别;二、要认真查清对方是否具有合法规范的主体资格,必要时要向当地工商消协等职能部门咨询,不能轻信熟人朋友的介绍和劝说;三、查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手续是否齐全;四、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审慎。细节方面多留意;五、在购房付款前要对所购楼房进行实际面积、门窗、地面砖进行初步查验,以免被动;六、一旦发现对方有欺诈和违约行为,应及时向当地主管和职能部门反映或投诉。

  

小贴士一

不属于市质量安全站受理的投诉

1、超过保修期类质量投诉:如屋面等有防水要求的保修期为5年等,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受理、处理。

2、房屋二次装璜影响相邻住户:如破坏结构、造成楼下渗水等,由建筑事务管理处负责受理、处理。

3、防盗门、窗等材质有怀疑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4、不具备交房条件强行交房、交房日期延迟等合同违约行为等,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通过诉讼途径。

5、小区内景观、绿化、道路未按设计图纸及宣传材料执行等,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

6、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工程:如违法建设、自建房屋、其他原因导致未报建即擅自建设的工程等,由于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由业主自行承担责任。

小贴士二

商品住宅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交房?

商品房的交房条件和交房日期一直是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矛盾的焦点。日前,从市质监站获悉,住宅建筑交房的条件可依据以下两类规定:

一、建设部出台的《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规定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房: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2、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4、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交房条件可在下列五项中任选其一:1、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即单体工程验收合格。2、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即整个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3、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即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单个组团经综合验收合格。4、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开发商和业主自行商定。

新建住宅小区须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后交付使用

依据合肥市政府《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新建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前,小区内的各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均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综合验收的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建设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业主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交房条件,建议最好选择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或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以免处于被动局面。

在房屋保修期内,业主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时,可就近选择物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投诉,也可投诉至市质监站,竣工验收五年后或超过保修期发生的质量投诉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受理。

  

开发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针对购房户提出要求退房的,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当然,如果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就质量问题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建议当事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就此提出退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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