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定金时常出现在购房之前签订的订购单或预订书中,签订认购书、缴纳认购金并非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行业的一种习惯做法,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尚未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也未形成真正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下不退订金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案例:乙和丙一起准备买房地产开发商甲的房子,交了10000定金,签了意向性合同,只规定面积和单价。未签正式购房合同,乙与丙商量,最后在正式合同上由乙一个人签。开发商不同意。或者退还定金,但开发商要扣2000手续费.
定金时常出现在购房之前签订的订购单或预订书中,签订认购书、缴纳认购金并非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行业的一种习惯做法,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尚未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也未形成真正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下不退订金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房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标的较大,价格昂贵,因此法律对此做了特殊的要求,规定房屋买卖行为需要通过履行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加以确认。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房地产定金起到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只有合同成立,定金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因此,在消费者尚未同房地产商签订正式合同时,仍然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
购房者应当明确恰签订认购书的法律意义。在认房地产购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合同双方都应当诚信地履行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对购房者来说,购房者应当在约定的时间之内就购房合同的具体事宜和开发商进行认真磋商谈判,尽力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条款。但诚信谈判,并不意味着购房者一定要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只要是购房者积极履行谈判义务,即便没有和开发商达成一致签订购房契约,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如果购房者不履行认购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商进行合同条款协商,(注:本案意向合同未过约定期.)房地产开发商有权将房屋卖予第三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可否全额退还定金,房地产开发商要求扣的手续费算什么说法,可否开具相应发票?
法律人士的答案:应该全部退还10000定金,和开发商签定的意向性合同,实质是预合同,其目的是将来签定本合同.现在不能签定本合同,是因为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但预合同已经履行.因而,作为预合同的定金,要不作为主合同的价款,要不返还.但现在没有协商好主合同,所以房地产定金应该返还的.
定金起到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只有房地产合同成立,定金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因此,在消费者尚未同房地产商签订正式合同时,仍然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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