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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后重庆登记结婚减少3成 黄昏恋增多
发布日期:2011-08-28  浏览次数:804 次

  “新司解对婚后房产的界定引起争议,并不是因为涉及男女平等,而是把婚姻当成了离异博弈,把家庭当成了生意场,经济财产凌驾于爱情、亲情、人伦之上。若如此,你干吗结婚啊,同居足够了。”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司解)正式实施的第一天,一位网友在微博上发表的这一句感叹遭遇疯狂转载。在微博上,在论坛里,成百上千网友有这样一种观点:这房子分得这么清楚,干脆不结婚,就同居算了。

  网友们的这些话,不巧成为了现实。从8月13日新司解正式实施那天开始,连日来,重庆晨报记者走访主城各区婚姻登记处发现,和以往忙碌的景象相比,结婚登记处变得冷清多了,和实施前的两周相比,去拿“红本本”的情侣,差不多减少了3成,落差最大的区,结婚登记量减少了40%左右。

  而与结婚登记量猛然下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忙着证明“单身”的多了不少,找登记处出具单身证明,很多都是忙着去购置“婚前不动产”。而老年再婚夫妇领证也在增多,因为子女不再担心另一方分走父亲或者母亲的房产。

  新政半月结婚登记少了3成

  昨日上午10:30,天气有些闷热,位于珊瑚公园的渝中区婚姻登记处,前来登记的人不少。好多人都是成双成对地来,不过此行的目的,却有天壤之别。因为有的是来结婚,有的是来离婚。

  重庆晨报记者进来的时候,差不多是每天登记的高峰期。不过和平时前往采访时看到的景象完全不同。此时结婚登记处内,只有一对新人结婚。10分钟后又来了一对新人,年轻小伙子还很诧异:结婚的人,怎么这么少?女方看了他一眼,直接说了句:你不知道么,现在婚姻法有新规定,房子事情没有说定,说来结婚,好多女的都犹豫了哟!

  昨日上午,在渝中区婚姻登记处,重庆晨报记者足足呆了1个半小时,登记处只办理了3对结婚登记。

  “以往,一般每天登记量在25对左右。”登记处工作人员说。“从这半个月来看,来这里登记结婚的新人,是比以前少了很多。”一工作人员说。

  当然,数据最能说明问题。新司解8月13日正式实施,渝中区婚姻登记处提供了13日前后两周的结婚登记数据:8月1日—8月12日共办理了结婚361对;8月13日—8月26日,共办理结婚登记216对。

  同样一个结婚登记处,同样是10个工作日,登记量相差145对。新司解实施后的这半个月,登记量减少了40%。和上月的同期以及去年的同期相比,也减少了30%以上。

  两千人开单身证明买房

  与结婚登记量猛然下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忙着证明“单身”的多了不少。重庆晨报记者连日来在各区登记处采访,任何时候走进登记处,都能见到几名一个人来办理单身证明的。

  他们中,有年轻人,也有离异后的中年人。办理单身证明做什么用?记者随机采访了十多位市民,半数以上的市民回答都一样,去贷款买房子,需要有这样一个证明。

  主城各区登记处粗略统计,新司解实施后的这10个工作日,比前10个工作日办理单身证明的市民,多了一倍,有2000余人。

  分析

  结婚登记量猛然减少,不只是在渝中区。连日来记者在江北、南岸等主城结婚登记处采访,发现都有大量的减少。南岸区结婚登记处提供的数据显示,新司解实施前后10个工作日,后者和前者相比,减少了148对。其他几个区的情况差不多,去拿“红本本”的情侣,环比和同期相比,少了3成以上。

  什么原因导致结婚登记量骤然下降?各登记处分析,最大的原因,就是新司解的实施。

  大家比较关心的新司解有两条:一、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或许,正是这两条规定,影响着情侣们的结婚决定:或延迟结婚登记;或在准备登记时有些犹豫了。

  被指功利的涉外婚姻减少

  结婚登记的减少,同样体现在涉外婚姻上。新司解实施前的半个月,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共办理了46对结婚登记。实施后的半个月,只有33对。减幅近30%。

  涉外婚姻登记,老夫少妻极为普遍,常见妙龄美女挽着外籍白发老者前来登记,不禁让人联想到婚姻的功利色彩。

  新司解的实施,这些女孩不得不想到未来婚姻会出现变故,若在境内经法院判决,对自己也无多大益处。这不得不让她们重新计划和考虑自己的未来。

  编后

  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实施第一天起,婚姻与房子,就成了坊间议论的热词,欢呼、担忧、质疑皆有。

  事实证明,大家并不是说说而已,记者的调查数据就能说明问题:结婚登记少了30%以上。虽然这并不代表很多情侣会选择不结婚,但至少在新政面前,有人犹豫了。也许女方会担心,房子没有自己的名字,自己的利益会不会受到影响?男方会盘算,是不是趁着不领证,先把房买了搞个婚前房产?这一点,从另一个数据也可以得到印证:开单身证明买房的增加了一倍!

  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无可厚非,但婚姻毕竟是以爱情为基石,如果过分强调利益,婚姻岂不就像网友所说的那样,成了生意场?

  其实,夫妻房产的分割原则并非新规,早就在按此执行,只是这次将它条文化了。如果说它对婚姻有影响,那也是对公众心理的影响。

  老人领证多,不再担心房产

  连日来,重庆晨报记者在主城各区结婚登记处采访,发现了一个特别的现象,就是前来登记结婚的老年情侣增加了不少,与结婚登记量猛然下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主城各区结婚登记处说,这段时间,老年人前来登记结婚的,几乎每天都有,一周要办理近10对,以前很少。

  “可以放心来登记了,以前属于未婚同居,心里总不踏实。”本周二,在江北区登记处采访,一位老年再婚的夫妇说,他们已经一起生活了两年多,没有扯结婚证主要是因为男方子女反对。因为儿女们总认为,万一发生什么意外,这房产,会由女方继承。但现在,婚姻法新司解实施后,孩子们终于消除了这个顾虑,都同意了。

  本组文/重庆晨报记者 任明勇

  释疑 婚前父母出钱买房,一定要有付款证据

  最高法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其中涉及的夫妻房产权益分配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很多人怀疑新规定会降低离婚成本,助长男性离婚动因,弱化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昨日,记者采访了市妇女儿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赵华,他结合平时所接待的维权案例对此作了解读。

  父母出钱买房如何证明?一定要有付款证据

  案例:家住渝北的王先生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前来咨询,他结婚3年的儿子准备和儿媳妇离婚。当年他将自己多年的积蓄一下拿出,给儿子买了房,房屋当时买成39万,房子写的是儿子儿媳两人的名字,现在两人离婚,儿媳要分一半的房产走,他觉得划不来,在听说新解释出台后,希望能够按新解释处理。

  律师解答:当时王先生拿出的购房款是转移到儿子的银行卡上,再由儿子前去进行购房的,而且写上了双方的名字。在实际的判决中,要求谁主张谁举证,王先生的这一做法不能证明购房款钱是自己给的,因此在判决时不予以支持。

  对于父母出钱为子女买房如何证明,赵华表示,直接给现金或转账到子女账户上这种方式是不行的,因为不能证明这笔钱最后的用途是用于购买了房产,除非用父母的银行卡直接刷卡或转账到开发商的账户上,才能予以证明。因此,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时,如果要留有证据,有三种方法。一是签订赠与协议;二是办理公证;三是要收好买房的证据,如付款转账的凭证。

  公婆买房写儿媳名字离婚谁得?有协议则按协议处理

  案例:今年28岁的王弥,2008年当时的男友向她求婚,同时男友母亲出钱买了一套小户型,只写了她的名字,2009年两人正式结婚,但是现在感情不合,丈夫还有家庭暴力行为出现,两人准备离婚。对于这种情况离婚,房子算谁,王弥很困惑。

  律师解答:赵华律师表示新的司法解释并未对这一问题做专门规定。不过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原则,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在没有明示赠与哪一方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在婚姻登记之前,作为对一方的赠与;婚姻登记之后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双方有协议,就按协议处理。

  赠与房产过户前可以反悔 建议办理公证手续

  案例:罗玲与男友任健(化名)相恋2年并同居,女方多次要求登记结婚,可男方却一直以工作太忙推脱。为了安抚罗玲,任健主动提出,要将自己一半房产给罗玲,并写下了字据:“我自愿将自己位于竞地花园的房产赠给罗玲一半份额。立此为据,决不食言。”罗玲高兴地收了起来,不过任健却未办理房产的更名和过户手续。今年任健移情别恋提出分手,罗玲拿出声明要求其兑现承诺,分割一半的房产,任健却反悔不同意,那么罗玲有权得到房产么?

  律师解答:根据解释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理。因此,罗玲无权分割该套房产。

  赵华律师提醒:只有办理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受赠人而言,要保证赠与发生法律效力,应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1.在对方承诺赠与后,立即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2.在对方不同意立即过户的情况下,双方到公证处就赠与协议办理公证手续,并保管好对方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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